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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_0.doc

发布:2016-12-23约2.88千字共4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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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篇一: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情况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的需要,经集团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对集团公司发生的安全事故统计工作作如下规定: 二、集团公司安全处负责全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安全事故统计制度的要求,集团公司下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将本公司的安全事故统计报表逐月汇总报送集团公司归口主管部门。 三、各二级生产经营单位报送事故统计报表时间为:次月3日前。 四、集团公司安全处整理各二级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统计报表,建档保存,并于当月4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存档。 五、安全统计是一项政策性、法规性较强的工作,各单位必须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客观、真实地统计事故,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安全处要将此项工作列为对基层单位安全工作的考核内容,各单位领导和经办业务人员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以保障安全统计工作顺利进行。 篇二: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车站内发生事故后,当班工作人员应迅速报告相关部门和车站负责人,并主动做好事故后果的抢救工作及保护好现场。 车站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重大事故还要按规定逐级上报,并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个人对事故不 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三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部门向公司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 事故分析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按照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认定的事故原因、事故损失、事故性质、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处理部门的批复及公司有关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 为教育肇事者本人及广大司乘人员,对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第八条 事故结案后,应建立事故档案。要求内容完整、材料齐全、层次分明、台账清楚、报表准确。 篇三: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JZAQ-016-2013 安全事故、统计与处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事件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 事项。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 (二)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 1. 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2. 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 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4. 国家和建设部、有关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 5. 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 原则。 (三)事故报告 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安全人员或相应负责人,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小时内向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 在外人员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安全管理部。 3. 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部门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和主管经理。安全管理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 4. 发生事故先兆和未遂事件时,应及时向安全管理部进行报告并进行调查分析。 (四)事故现场处置 1. 事故发生后,现场第一负责人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 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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