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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ppt

发布:2025-01-02约7.01千字共1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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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的管理模式合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其管理形式按照有限公司的模式进行,但它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决策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又有所区别:组织机构不同,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其实还有工会),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一般的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最高权利机构不同,一个是董事会、一个是股东会;董事会的组成人数和任期不同,前者3人以上,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后者3-13人,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任;董事会的决议方式不同,合营企业的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无此要求。董事会中的正副董事长、管理机构中的正副总经理由合营双方分别担任。*合营企业工会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合营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合营企业每月按照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拔交工会经费,由工会按规定使用。*有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出资、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参照学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关规定,这里主要介绍一下合作企业的若干其他法律规定。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的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指外国合作者(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合作者(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亏损和风险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它是一种契约式的企业;有的可以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有的可以办成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合作双方以合同形式即契约形式约定投资和合作条件以及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管理形式多样,可以是董事会制、可以是联合管理制、还可以是委托管理制。*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二)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实践中,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中外双方之间是一种合伙的关系。*2、合作企业的管理模式合作企业的管理模式有三种1)董事会制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董事会制。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投资协商确定,由双方自行委派或撤换。每一届的任期不超过3年,可以连任。董事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采取董事会制的合作企业设总经理1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中方担任,也可以由外方担任。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022*联合管理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采用联合管理制,其联合管理机构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它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利结构。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投资协商确定,由双方自行委派或撤换,每一届的任期不超过3年,可以连任。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主任的,另一方担任副主任,主任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可以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也可以不设立,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的,设总经理1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总经理由委员会聘任,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中方担任,也可以由外方担任。委员可以兼任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设经营管理机构的,由联合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企业。*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目的和要求:了解和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概念和有关法律规定。*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合资、合作举办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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