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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ppt

发布:2025-04-02约5.61千字共1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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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三种形式。(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或独立设立的企业,企业的资本部分或者全部属于外国投资者,从而区别于完全由中国投资者投资举办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境内。这就使外商投资企业既区别于依照外国法律设立的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也区别于我国的企业与外国人合资或者合作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及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的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有:1979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并于1990年4月4日和2001年3月15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及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颁布并于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和2001年7月22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并于2000年10月3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1995年9月4日国务院颁布并于2000年10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并于2000年10月3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并于2001年4月12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中外合资企业必须是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共同举办的。中国的合营者包括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外国合营者包括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有中国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参加,这是它区别于外资企业之处。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中国法人资格。这一特征使之区别于外国公司设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营者作为企业的股东,各自按照一定的投资比例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并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权利。这就使之区别于契约合营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二、合营企业的设立(一)合营企业设立的条件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等机构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2002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限制、禁止和允许四类。具体内容包括:1.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3.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4.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二)合营企业设立的程序1.向审批机构申请2.审批机构审批3.设立登记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2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概念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对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增加注册资本,法律没有禁止。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审批,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5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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