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北京市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合众北京市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2
第二条投保范围2
第三条保险责任2
第四条责任免除3
第五条保险期间3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3
第七条如实告知4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4
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4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5
第十一条地址变更6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变更6
第十三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6
第十四条失踪处理6
第十五条争议处理6
第十六条释义7
合众北京市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8
合众北京市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伤残给付比例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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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北京市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
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他书面协议构
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
业为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遭受意外
伤害的其他人员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或直接因施工现场
施工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保
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依据《职工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鉴定的残疾,
本公司按相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具体给付比例见附表)。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
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
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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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减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而发生本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蓄意违章的;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九、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十、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保险期间
自建设工程开工,并且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止。因故停工的需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停工手续,复工也需书面通知本公司及时办理
复工手续,工程停工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最低为十万元,具体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
本公司约定,但每人的保险金额须相同。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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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合同保险费按工程总造价计收,交费方式为趸交,具体交费标准见费率表。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