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四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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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四川地区)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施工现场及指定的施工生活区域内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施工企业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建设方代表、设计人员、监理人员、质量监督人员、安全监督人员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 本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或突发疾病,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突发疾病在二日内身故的,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突发性疾病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按致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致残等级及赔付比例见下表。
程度分级 1 2 3 4 5 6 7 8 9 10 赔付比例 100% 70% 50% 40% 35% 30% 25% 20% 15% 10%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项目的,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保险金给付;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医疗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四)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包括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本保险单签发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五)本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二)未告知的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依法拘留、逮捕、服刑期间;
(四)不论神志清醒与否,被保险人自杀或企图自杀自致伤害或故意处于危险环境中。
(五)被保险人患有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及精神失常等精神疾病;
(六)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殴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七)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毒品及国家管制药品的影响;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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