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文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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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前言…………………………………………………………………1
一、研究概况…………………………………………………………1
二、研究的主要问题…………………………………………………2
(一)国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状况…………………………2
(二)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基本理论建构………………………4
三、研究的热点问题…………………………………………………4
(一)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构想共识………………4
(二)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构想分歧点……………5
四、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6
五、结语……………………………………………………………6
关于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研究的文献综述
前言: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作为经济发展附属物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人类在不断获得大量经济利益的同时,也逐渐意识到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与此同时,有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新闻报道层出不穷,有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学术讨论也进行地如火如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已然成为学界乃至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间题。但遗憾的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中几乎是一片盲区,法律对一些违背公共利益的行为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基于此,本文试图对近几年我国学术界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状况进行一下简要的介绍和总结,以期能够了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一、研究概况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已然成为学界乃至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间题以“”为关键词,期刊论文有篇,学位论文篇⒈美国美国是现代公益诉讼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环境法中规定了公民诉讼,其公民诉讼的基本内容有:在各个单项环境法规中设立专门条款,规定公民诉讼,为公民提供环境诉讼提供具体依据。如《清洁水法》第505条规定:允许公民和各州对任何被指控为违反了《清洁水法》的人提起诉讼。其他诸如《有毒物品控制法》、《固体废弃物防治法》等单项环境法规都有类似的条款规定,公民正是根据这些具体条款,对非法排污者和未执行环境法规的政府部门提起公民诉讼的。[1]规定公民诉讼前置程序。立法规定公民提起诉讼前应告知即将成为被告的污染者或主管机关,经过六十日才能正式起诉。但有关毒性污染物或紧急事件则例外规定,可免除告知的程序要件以争取时效。为公民诉讼规定依据和限制条件。公民进行公民诉讼需要有一定的依据,美国实行与公民诉讼密切相关的排放监测报告制度和颁布“重要违法行为”的标准。公民诉讼费用的负担。美国《清洁水法》规定,法院对根据公民诉讼条款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做出任何最后判决时,可以裁定由任何占优势或主要占优势的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括律师和专家证人的合理费用),只要法院认为该决定是合适的。[2]综上所述,美国环境法中关于公民诉讼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备而严密的制度,公民提起诉讼,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证据可举、有标准可查,这样使公民诉讼有了现实可操作性。英国英国法律在公益的司法救济方面相对保守,但总体上英国行政法关于救济阶段的发展趋势是向统一和宽大的起诉资格方向前进。当事人在司法审查中,不论申请任何救济手段都取决于对申请事项是否有足够利益,不像过去那样当事人须具有权利才能申请救济手段,这是对以往起诉资格的一个改进。在英国,存在一种混合程序,用公法名义保护私权之诉,是检察总长在别人要求禁止令或宣告令或同时请求这两种救济时,为防止某种而提起诉讼。通过为此而出借他的名字,检察总长使得禁止令和宣告令这些基本上是捍卫私人权利的救济转而成为保护公共利益的公法救济。该程序的基础是国家利益,为了普通的公共利益而维护法律。在环境保护方面,英国在认识到传统法律不足以阻止环境侵害之后,也修改了相应的法律规定,认可对于公益妨害受害者本人或通过检察官都可提起诉讼。比如,英国的《污染控制法》就有“对于公害,任何人均可起诉”的规定。为加强国家对环境公害诉讼的干预,英国还建立了由公共卫生监察员代表公众利益进行群体诉讼的制度。[3]其他国家法国、德国、日本等国都在民事诉讼制度中规定了检察官可以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者对某些案件提起民事诉讼。另外德国还有宪法诉讼,它规定本国公民只要认为某项法律的制定或实施已经违反了宪法的精神或基本要义,都有权向法院提起宪法诉讼,请求宣布该法律违宪而无效。此外,菲律宾高等法院在1993年的一个判例中,法官亦授予42名儿童以诉讼权,使之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和子孙后代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政府停止大规模出租国家森林给开发公司砍伐,最后,法官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的胜诉,使得大片森林资源,特别是大片原始热带雨林得以保全。[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众环境权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可能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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