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元票据制度则17zjjjf hjxjc 0412.pdf
第10单元票据法律制度总则
考点5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P201)
(一)挂失止付
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2)支票;
(3)填明“现金”字样和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暂时的预防措施
(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
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催告或提起普通来补救票据权利。
(2)付款人或者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的止
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非必经程序
(二)催告
1.哪些票据丧失可以申请催告?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请催告。
【提示】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这些票据
不能申请催告。
2.谁可以申请催告?
(1)可以申请催告的失票人,是指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就
是票据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
(2)出票人已经签章的补记的支票丧失后,持票人(虽其名称未记载于票面)也
可以申请催告。
3.催告的程序
(1)受理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2)发出公告
①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②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3)申报权利
①在除权作出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应当通知其向出示票据,并通
知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
②催告申请人申请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
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③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前来就同一票据申报权利,并不在该程序之下对申请人与申
报权利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实体,而是会裁定该程序。申请人如欲主张票据权利,
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
④如果没有人在指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则可以推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
(4)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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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催告期间届
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作出;逾期不申请的,催告程序。
4.除权公告之日起,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三)普通
1.普通,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提起民事,要求判定付款人
于票据到期日或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的活动。
2.失票人向时,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
3.在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