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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票据制度则17zjjjf hjxjc 04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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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单元票据法律制度总则

考点5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P201)

(一)挂失止付

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2)支票;

(3)填明“现金”字样和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暂时的预防措施

(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

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催告或提起普通来补救票据权利。

(2)付款人或者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的止

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非必经程序

(二)催告

1.哪些票据丧失可以申请催告?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请催告。

【提示】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这些票据

不能申请催告。

2.谁可以申请催告?

(1)可以申请催告的失票人,是指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就

是票据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

(2)出票人已经签章的补记的支票丧失后,持票人(虽其名称未记载于票面)也

可以申请催告。

3.催告的程序

(1)受理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2)发出公告

①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②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3)申报权利

①在除权作出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应当通知其向出示票据,并通

知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

②催告申请人申请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

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③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前来就同一票据申报权利,并不在该程序之下对申请人与申

报权利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实体,而是会裁定该程序。申请人如欲主张票据权利,

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

④如果没有人在指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则可以推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

(4)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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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催告期间届

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作出;逾期不申请的,催告程序。

4.除权公告之日起,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三)普通

1.普通,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提起民事,要求判定付款人

于票据到期日或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的活动。

2.失票人向时,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

3.在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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