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章物权制度基础14zkjjf hjxjc.pdf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在考试中的分值约为8分,考题习惯以案例形式呈现,与“合同法律制度”的结合
点容易出现案例分析题。
2014年本章没有基本变化。
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
二、物的概念与种类
(一)物的概念
1.有体性
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权利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规定可成为物权客体(如以股
权质押),行为是债权的客体,智慧成果则是知识的客体。
2.可支配性
不能为人力所支配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因其不具有价值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
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但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以成为物。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2013年)
A.月球表面
B.药品
C.土地
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
【答案】BCD
【解析】选项A: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属于物,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二)物的种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流通物
2.动产与不动产
3.可替代物(种类物)与不可替代物(特定物)
4.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主物与从物
(1)从物与主物是两个独立物,从物并非主物的成分,但作为主物发挥作用的辅助工具
而存在;典型的从物如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书的封套、汽车后箱中的备用胎、机
器的维修工具等。
(2)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3)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抵押物与其
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P55)
(4)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
力不及于从物。(P60)
7.原物与孳息物(P34)
(1)判定:两物之间,原有物产生新物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
有()。(2009年新制度)
A.母牛腹中的小牛
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
C.母鸡生的鸡蛋
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
【答案】CD
【解析】(1)选项A:此处为一头怀孕的母牛,是一物而非两物;(2)选项B:此处为
一棵结了苹果的苹果树,是一物而非两物。
(2)孳息的取得(所有权)
①天然孳息
(A)当事人对天然孳息的取得有约定的,按约定取得;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
(B)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法定孳息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习惯取得。
(3)是否及于孳息?
①人不履行到期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
民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抵押权人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
取孳息的费用。(P57)
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
收取孳息的费用。(P61)
③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的法定孳息。(P60)
④留置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