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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考点清单17zkjjf hjxjc ZKJF HJXJC 02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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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单元考点

本单元考点

考点名称考点地位

时效的基本理论★

时效期间的确定★★☆

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考点1时效的基本理论(★)

1.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提示】

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

2.不丧失权

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讼,即不丧失权

3.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人获得时效抗辩权

(1)债权人后,如果人主张时效的抗辩,在确认时效届满的情况

下,应驳回其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2)主动提出抗辩

当事人未提出时效抗辩不应对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时

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3)及时提出抗辩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不予支持,但其

基于新的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4.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反言)

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

行义务后,又以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不予支持。

5.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而不适用于物上请求权),但当事人对下列债权请求权

提出时效抗辩的,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6.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其具体内容,如时效期间的长度、适用条

件、适用范围等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者限制。

7.并非所有的法律期间都是时效

(1)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

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

(2)除斥期间VS时效期间

时效期间除斥期间

期间经过的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消灭

的处理不主动应当主动

形成权

适用范围债权请求权

(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是否可变期间可变期间,可中止、中断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3)可撤销合同

①撤销合同之诉:当事人应主张除斥期间,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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