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标准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pdf
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强化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会计行为,维护投资
者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接受财政、
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公司应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并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规定按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要求审计的,须经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机构审查、验
证,出具审计报告后,方可向外提供。
第四条公司应加强经营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
及舞弊行为,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资金筹集的管理
第五条公司设立时,股东可以以货币投资,也可以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
或其它物料、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态的资产入股。但
股东用于出资的各项资产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股东以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投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股东以非货币形态资产入股时,应当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各股东的出资需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验,作为
入股各方计算股本或投资比例的依据。
第七条股东权益,是指股东对公司净资产的权利。公司的全部资产减全部负债
后的净资产属股东权益,包括股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
第八条除经股东会决定减少注册资本外(并需按公司法规定的相关程序执行),
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本,在公司存续期间不能抽回。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冋、章程的规定,分享公司利润、承担亏损及经营风
险。
第九条公司应根据长期发展规划和市场的发展变化,对资金的使用全面进行监
控,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投入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障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十条公司以各种方式借入的资金是公司的负债。
第十一条公司不得用应缴纳国家的各种税款归还各项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7fbf3263182a4352920673e9a9984f73
第十二条公司借入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其中高于人民银
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部分,在纳税时应予以调整。
三、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
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
等。
第十四条公司的存货包括各类材料、开发产品、在建开发产品成本、低值易耗品
等。存货的取得应当按照实际取得的成本入账。
第十五条公司存货的发出和领用,应按实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