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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监定公私场所空气污染物排放状况之采样设施规范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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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發文字號:環署空字第0970068133號 附件:「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3條第4項。 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網站(網址:.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地址:台北市中華路1段83號。 電話:(02機2771。 傳真:(02電子郵件:yhlee@.tw 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草案總說明 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 本次為本發布後之第次修正,採樣設施草案 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公告 現行公告 說明 主旨: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 明定公告生效日。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 公告依據未修正。 公告事項: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如附件。 公告事項: 一、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如附件。 二、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 三、本署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八八)環署空字第二三一三八號公告,自本公告實施之日起停止適用。 一、公告事項第一項文字未修正,但修正附件內容。 二、原公告事項第二項及第三項內容刪除。 附件: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修正對照表修正現行說明 、 一、 未修正。 二、 二、 未修正。 三、 三、 未修正。 四、() 圖一 (二)倘無法在前款條件設置適當採樣孔時,採樣孔位置得設於造成擾流下游大於管道直徑一?五倍(A)處,該孔位置應距下一擾流至少○?五倍於管道直徑距離(B)處。依本款設置採樣孔前應提書面資料說明,經主管機關認可。 (三)報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依前二款條件設置適當採樣孔時,得避開與管道彎曲、收縮或放大交接處設置,採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替代方案。 (四)倘遇方型管道,其直徑以下式「相當直徑」(De)計算: (五)排放管道應於管道壁面設置內徑為一○公分以上採樣孔,平時以盲板密封。 (六)沿排放管道壁面設置採樣孔之數量,應符合本署公告之排放管道粒狀污染物標準檢測方法之規定: 1圓型截面形式: 排放管道內徑 應設置採樣孔之數量 備註 五十六公分(含)以內 一 採樣孔位置決定於二個垂直相交的直徑線上。 五十六公分至二公尺(含) 二 一、採樣孔位置決定於二個垂直相交的直徑線上。 二、採樣孔相互間隔九十度。 超過二公尺 四 一、採樣孔位置決定於二個垂直相交的直徑線上。 二、採樣孔相互間隔九十度。 2方型截面形式: 管道截面積(平方公尺) 區分排放管道沿壁面設置採樣孔之邊長 備註 一平方公尺(含)以內 每一區分之邊長小於或等於○?五公尺 於每一區分邊長之中心點設一採樣孔。 一平方公尺至四平方公尺(含) 每一區分之邊長小於或等於○?六六七公尺 於每一區分邊長之中心點設一採樣孔。 超過四平方公尺 每一區分之邊長小於或等於一公尺 於每一區分邊長之中心點設一採樣孔。 3上方半圓拱型截面依前二項原則設置。 四、 圖一 (二)倘無法在前款條件設置適當採樣孔時,採樣孔位置得設於造成擾流下游大於管道直徑一?五倍(A)處,該孔位置應距下一擾流至少○?五倍於管道直徑距離(B)處。依本款設置採樣孔前應提書面資料說明,經主管機關認可。 (三)倘遇方型管道,其直徑以下式「相當直徑」(DC)計算: (四)排放管道內徑大於三○公分者,應於管道壁面設置內徑為一○公分以上採樣孔,平時以盲板密封。 (五)沿排放管道壁面設置採樣孔之數量,應符合本署公告之排放管道粒狀污染物標準檢測方法之規定: 1圓型截面形式 排放管道內徑 應設置採樣孔之數量 備註 五十六公分(含)以內 一 採樣孔位置決定於二個垂直相交的直徑線上。 五十六公分至二公尺(含) 二 一、採樣孔位置決定於二個垂直相交的直徑線上。 二、採樣孔相互間隔九十度。 超過二公尺 四 一、採樣孔位置決定於二個垂直相交的直徑線上。 二、採樣孔相互間隔九十度。 2方型截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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