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pdf
局部修订说明
本规范此次局部修订工作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4年工程建设规范
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4】41号)和水利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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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制修订前期工作项目任务书的批复》(水规计【】号)的要求,
由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
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家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完
善,主要内容包括:
(1)取消了强制性条文;
2
()完善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3)补充完善建筑物和构筑物耐火等级的规定;
(4)完善泵站配置消防车的容量规定;
5
()补充完善建筑物安全疏散的规定;
(6)修改了油浸式变压器或油浸式电抗器之间防火间距的规定;
(7)增加了电缆类型,修改了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封堵部位的耐火极限、
电缆沟阻火分隔间距的规定;
(8)修改了厂房内油罐室疏散出口数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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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了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最高处消火栓栓口水压、室外消火栓间距和主厂房电
机层消火栓间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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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通风、采暖和防排烟”为“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防烟排烟”;增
加封闭楼梯间、地下厂房和坝内厂房的电机层及其厂内主变压器搬运通道防烟排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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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疏散照明的照
度、火灾探测器的使用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电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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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局部修订涉及的条文共条,其中:
(1)原强制性条文改为推荐性条文的有5条,4.1.1、4.1.2、6.1.3、6.1.4、10.1.2;
2
2113.0.24.1.35.2.25.2.56.3.2
()对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条文有条,、、、、、
7.0.5、8.3.1、8.3.2、9.2.1、10.1.3、10.2.2;
3110.3.2
()对标《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条文有条,;
(4)参考其他规范标准的条文有10条,4.1.2、6.1.1、6.2.1、6.3.3、8.1.4、8.4.6、8.4.7、
9.1.39.2.310.3.8
、、;
(5)其他因素需完善的条文有10条,1.0.2、3.0.1、3.0.3、4.2.4、6.3.1、8.5.1、9.1.2、
9.1.4、10.3.3、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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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对照表
(方框部分为删除内容,带下划线表示新增)
现行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
1总则1总则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水利工程的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水利工程的
大中型水力发电厂、泵站、水闸及其通航设施的防火大中型水力发电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