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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研究
2010-03-29|作者:|来源:资源网|【大中小】【打印】【关闭】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理论上的争议
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性质的争议性,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方面法
律的不协调统一,学术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存在着广泛的争议。关于土地承包
经营权能否继承,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有的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全不能够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不产生继承
问题,主要的理由是: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农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承包人对农地不享有所有权,农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所以不发生继
承的问题。
(2)承包合同关系是不能继承的。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发包方与承包方之
间是一种承包合同关系,此种承包合同关系因当事人一方(如承包方)的死亡而终
止,根本不发生继承。
(3)土地承包权是基于承包合同所产生的经营管理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利,
不属于财产继承的范围,故此种权利不能继承。
(4)土地承包经营权绝大多数是以家庭名义进行的,承包权为家庭成员共
同享有,家庭中的个别成员(多为长辈)死亡,其他家庭成员仍然应当继续履行合
同规定的条款;发包方也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如果发包方撕毁合同,
承包方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从而维护承包关系的稳定。
还有的学者认为:农地有着很强的社会保障功能,我国目前农村人多地少,
为解决无地人口的土地问题,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承包人死亡的,承
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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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解决人地矛盾。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应遵循法律规定
1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2002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下简称《土地承包
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
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该条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林
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而没有确定耕地、草地等其他类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
承,只承认耕地、草地等土地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也就从侧面否认了耕地、草地
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
2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
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的,其应得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
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条的客体主要是指荒山、荒沟、荒丘、
荒滩等土地,即现行法律承认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的土
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正在日益减弱,
并且伴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土地承包经营权越来越成为农民可以实际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