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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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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592-2009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

Limitsandmeasurementmethodsforexhaustpollutants

fromin-usevehiclesequipedignitionengine

(UnderSteady-StateLoadedmode)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正式出版标准文本为准。

2008-11-28发布2009-06-01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I

DB44/592-2009

目次

目次 I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

5测量方法 3

6单一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 3

7测量结果判定 3

8标准的实施 3

附录A(规范性附录)稳态工况法测量方法 4

II

DB44/592—2009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在用汽车污染物排放,改善广东省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适用于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本标准的技术内容是根据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进行制定的,并参考了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122-2006《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美国EPA-AA-RSPD-IM-96-2(1996年)技术指南,和美国加州BAR97(2002年版)法规中有关加速模拟工况(ASM)的相关技术内容。

排放限值是按照HJ/T240-2005《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并结合广东省车辆排放状况和大气污染控制目标制定的,排放限值在标准实施后,将定期根据实测数据进行调整。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

本标准的附录A为本标准的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北京理工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洪家龙葛蕴珊姜红石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DB44/592-2009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稳态工况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汽油、单一燃料和两用燃料的在用轻型汽车,但不适用于全时四轮驱动的汽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181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

GB17930-2006车用无铅汽油

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GB/T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HJ/T240-2005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

SY/T7546汽车用压缩天然气

SY7548汽车用液化石油气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轻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

3.2M1、M2、N1类车辆

按GB/T15089规定:

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3.3第一类轻型汽车

设计乘员数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2500kg的M1类车。

3.4第二类轻型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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