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DB13-1800-20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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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13/1800-2013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The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of exhaust pollutants for in-use motor vehicles equipped with spark-ignition engine
2013-12-04发布 2014-01-01实施
河 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目 录
前言 Ⅰ
引言 Ⅱ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检验方法要求 1
5排放限值与判定方法 2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法检测报告的式样 4
附录B(资料性附录)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报告的式样 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石家庄市机动车排污管理中心、石家庄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远春、安选、高育哲、杨军、姚伟、赵东宇、陈南峰、韩晗、罗毅。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国家已经发布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环境保护部对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排放限值和尾气排放测量设备制定了HJ/T 240-2005《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与HJ/T 290-2006《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标准。为了使在用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工作在河北省顺利展开并执行,本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进行了整合与细化,结合我省在用车辆实际使用情况,规范了各种测量方法的实施对象,依据分步实施逐步加严的原则,制定了尾气排气污染物检验标准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简易瞬态工况测量方法及其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本标准还规定了双怠速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两种测量方法的适用车型。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检验的术语和定义、检验方法、排放限值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以汽油、液化石油气(LPG)和天然气(NG)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最大设计车速等于或大于50 km/h的M类和N类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28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HJ/T 240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简易瞬态工况法
本标准规定的简易瞬态工况法(Vmas)是对GB 18285-2005附录D补充和修改后的测量方法。
4 检验方法要求
4.1 检验方法确定
4.1.1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汽车和由于车辆原因无法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进行检验的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如“全时四驱”、“适时四驱”和具有不可关闭的“电子稳定程序”等无法实现单轴驱动的车辆)使用双怠速法进行排放检测。
4.1.2 除4.1.1条所涉及到的汽车,其他所有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使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进行测量。
4.1.3对于单一燃料车、气体燃料汽车仅按燃用气体燃料进行排放检测;对于两用燃料车,要求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
4.1.4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无尾气排放的汽车不进行尾气排放检测。
4.2 双怠速检验方法
按GB 18285-2005中“5.2测量程序”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4.3 简易瞬态工况法
依据GB 18285-2005中附录D进行测量,本标准补充和修改了以下条款。
4.3.1取样探头插入深度
测试时取样探头至少应插入汽车排气管400mm,如此深度不能保证,应采用排气管扩展装置。
4.3.2响应时间设置
为保证在检测过程中流量计和尾气分析仪各采样点的采样结果为同一取样点数据。软件应可设置流量计和尾气分析仪的响应时间,其设定值依据仪器本身响应时间特性设置 。
4.3.3简易瞬态工况载荷设定
在进行排放检测前,系统应根据车辆参数自动设定测功机载荷,或根据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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