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二次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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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
(二次征求意见稿)
为指导企业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企业)组织评审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 (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提高评审的规范性、客观性、
针对性,有效发挥评审作用,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企业组织评审环境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评审程
序、评审内容,附有评审表等表格供企业和评审人员参考。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按照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需要备案的企业组织对环境应急预案的评
审。其他企业可以参考。
2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 〔2013〕101号);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 〔2014〕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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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环发 〔2015〕4号);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 (试行)》(环办 〔2014〕34
号);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 〔2010〕10号);
《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 〔2015〕48号);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 (试行)》(环境
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告2007年第48号);
《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试行)》(HJ 740);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环境应急预案评审
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组织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
位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进行评议和检查,以发现环
境应急预案中存在的缺陷,为企业审议、批准环境应急预案提供依
据而进行的活动。
3.2 评审结论
评审人员通过文本审阅、现场勘验、质询讨论等方式,对照有
关要求,针对环境应急预案质量作出的结论性意见。一般分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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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评审、原则通过但需对修改进行复核、修改后再评审三类。
参照评审表评审的,可以按照 “符合”得2分、“部分符合”得
1分、“不符合”得0分的原则,分别对每一项评审指标赋分。各项
指标得分的和为评审得分。评审得分平均值大于80分的(含80分),
为通过评审;小于60分 (不含60分)的,为修改后再评审;其他,
为原则通过但需对修改进行复核。
单项指标分值,可以按照评审得分满分为100分的原则,根据
指标数量进行适当调整。
评审人员评审得分最高分与最低分差值在20分以下 (含20分)
视为评审得分都可接受。差值在20分以上的,评审组进行讨论、确
定评审得分平均值。
4 评审基本要求
4.1 评审主体
企业事业单位。
4.2 评审时间
环境应急预案审签发布前。
4.3 评审人员
评审人员一般包括具有相关领域经验的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
民、单位代表。
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风险 (以下简称环境风险)企业,评审
专家的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周边居民和单位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2
人。一般环境风险企业的评审专家人数可适当减少。
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人员可以对企业评审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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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确定评审人员及其人数。
4.4 评审对象
评审对象为环境应急预案文件,包括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编制说
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等文本。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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