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pdf

发布:2018-04-11约3.42万字共50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附件2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 目的 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编 制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 急准备提供技术支撑。 1.2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 案编制和印发的程序、应急预案文本应涵盖的主要内容与具体要求。 本指南主要针对因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以及 水华灾害等4种类型情景导致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 预案编制。 本指南适用于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 案编制和修订工作。 1.3 原则 (1)系统性原则。通过预案的编制,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全面 — —4 掌握行政区域内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信息、可能发生 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梳理各部门应对各类 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流程和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全面提升政府和 相关部门的应急能力,体现预案编制工作的系统性。 (2)针对性原则。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在全面调查和了解行政 区域内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 型的水源地、面临的不同环境风险,并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 件情景,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体现预案的针对性。 (3)协调性原则。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预案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应与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 通事故和供水水厂的应急预案进行有机衔接,体现预案间的协调性。 1.4 依据 以下文件适用于本指南。 1.4.1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办函 〔2014〕119号);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 (国办秘函 〔2016〕46号); 5 — —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 号,修订本);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 〔2011〕93号);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 (试行)》(环办 〔2014〕34 号); 《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通 知》(环办函 〔2014〕498号);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环发 〔2015〕4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 (HJ773)。 1.4.2 相关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12月);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1月); 《水利部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水汛 〔2009〕488 — —6 号)。 1.5 专用术语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