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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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 目的
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编
制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
急准备提供技术支撑。
1.2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
案编制和印发的程序、应急预案文本应涵盖的主要内容与具体要求。
本指南主要针对因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以及
水华灾害等4种类型情景导致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
预案编制。
本指南适用于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
案编制和修订工作。
1.3 原则
(1)系统性原则。通过预案的编制,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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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行政区域内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信息、可能发生
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梳理各部门应对各类
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流程和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全面提升政府和
相关部门的应急能力,体现预案编制工作的系统性。
(2)针对性原则。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在全面调查和了解行政
区域内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
型的水源地、面临的不同环境风险,并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
件情景,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体现预案的针对性。
(3)协调性原则。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预案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应与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
通事故和供水水厂的应急预案进行有机衔接,体现预案间的协调性。
1.4 依据
以下文件适用于本指南。
1.4.1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办函 〔2014〕119号);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
(国办秘函 〔201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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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
号,修订本);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
〔2011〕93号);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 (试行)》(环办 〔2014〕34
号);
《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通
知》(环办函 〔2014〕498号);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环发 〔2015〕4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
(HJ773)。
1.4.2 相关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12月);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1月);
《水利部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水汛 〔2009〕488
— —6
号)。
1.5 专用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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