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探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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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探讨 姜强一、如何理解道交法第76条 一、保险公司的责任性质问题:合同责任抑或法定责任? 立法背景: 1、交强险的经营模式:市场化模式、保险公司代办模式以及社会保障模式 2、我国的交强险经营模式:政府监管但不负担盈亏、保险公司无定价权但负担盈亏 1、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或者责任是否需要考虑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 2、保险公司能否以合同约定的保险性质、赔偿项目和范围、抗辩权、限责或者免责条款作为抗辩理由? 3、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保险公司是否享有赔偿请求权?能否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 二、分项限额问题 1、保险公司的责任不以被保险人的责任为依据 2、分项限额问题 3、机动车未投保时的责任承担 4、多车共同造成一起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6、本车人员的受损问题 分项限额问题:欧盟国家最低限额(2009) 机动车未投保时的责任承担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的侵权类型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相关问题 首先,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保险合同的规范范围、比较法的观点来看,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能否作为被告的问题: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合理性 三、关于责任主体的认定 (一)我国司法实践对责任主体的认定 1、《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3号) 2、《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交通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 3、《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二)结论 1、我国的司法实践基本上确定了运行支配说与运行利益说是机动车保有人的主要判断标准 2、《侵权责任法》第49、50条基本遵循了上述判断标准 3、关于第49、50条的理解问题 4、关于受害人身份不明情形下的请求权主体问题:行政机关能否作为请求权主体? 1、经营性机动车挂靠时责任主体的认定: 2、出租车的责任主体认定 (1)需要考虑出租车的经营机制,区分公司制与挂靠制的运营模式。 (2)公司制下:应当以出租车公司为责任主体 (3)挂靠制下: 《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是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23号) 五、损害赔偿问题 (一)道交法与保险条例中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概念辨析 (二)财产损失的范围问题 1、机动车相撞导致一方当事人的机动车在一定期间内难以使用或者难以经营的损失是否具有可赔偿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5号) 2、机动车的贬值损失是否具有可赔偿性? (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 1、问题的提出 2、主要观点及理由 3、思考方法及理由 (四)尚未解决的问题 1、多等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 2、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时的赔偿问题 * * * * * * 车辆自身的损失 造成第三方人、 车、物损失 使用 车辆 过程 中 可能 面临 的风 险 较强险 车损险 现行车险产品简介 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 盗抢 造成本车上人员损失 造成本车上货物和携带物品损失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盗抢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上货物责任险 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 不足 多车相撞事故 针对多车相撞事故,对于交强险的赔付方式,行业协会专门制定了《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 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不涉及车外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均有责 一方全责、多方无责 多方有责,一方无责 多方有责,多方无责 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涉及车外财产损失 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多车相撞问题:多车事故类型及理赔处理原则 第*页 多车事故类型及理赔处理原则—不涉及车外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涉及车外财产损失 有责方在其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各方车辆损失和车外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有责方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方也不对车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原则 多车事故类型及理赔处理原则 第*页 两辆机动车互碰,两车均有责 A、B两车互碰,各负同等责任。A车损失3500元,B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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