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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票及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财务票据的管理,堵塞漏洞,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财务票据包括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结
算票据、收款收据及其他财务票据。
第二节 发票的管理职责
第三条 财务部为发票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须指定票据经办人,负责
发票的领购、保管、使用。发票、收据分别由销售部、财务部开出,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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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三节 发票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财务部门视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提出领购申请,及时购买发
票。
第五条 发票经管人员人发生变动,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交接
内容包括未用发票、已用发票存根、发票登记簿等所有相关材料。必要时,
应对发票管理状态做出说明。
第六条 发票经管人员设立专门登记簿登记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
定期与库存核对相符。
第七条 发票领购入库,应履行严格的验收手续。
第八条 发票应保管于公司保险柜(箱)内,与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
章及其他财务印章分开保管。
第九条 空白发票不得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保
管;禁止携带已签章空白发票外出,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殊情况确
须携带外出的,应报请财务主管和公司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管五年,保管期满,
财务部和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未使用的发票,
在税务机关更换发票样式及其他格式时,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核销
第四节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权由财务部财务部长行使。
第十二条 监督与检查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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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授权审批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二)相关的票据是否真实合法。
第五节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执行董事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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