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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导师招生计划申报审核标准.docx

发布:2021-09-01约小于1千字共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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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导师招生计划申报审核标准 (理学和人文与社会科学学科) 各学院在制定博士生导师招生计划审核标准时,要重点从导师的师德师风、学术水平、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已毕业博士生的培养效果、在校博士生培养情况和拟招收博士生的培养规划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学校关于理学和人文与社会科学学科博士生导师招生计划审核标准的原则要求如下: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遵循,坚定信仰,积极传播、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治学严谨,恪守学术道德,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担负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职责。 2、近3年来,以第一、第二(指导或协助指导的学生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EI、SCI、SSCI或CSSCI源期刊或一级期刊上发表学术文章和完成科研项目与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 3、目前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和其他重要研究项目以及科研经费的基本要求。 4、指导的博士生中如有两名或以上在读时间超过最长培养年限,可以减少招生名额或者暂停招生。 5、近1年内申报人指导的博士生在校学位委员会审核中出现严重问题,可以减少招生名额;近3年内申报人指导的博士生在校学位委员会审核中累计2次出现严重问题,暂停招生。 6、近3年内申报人或其指导的研究生如出现以下问题之一,则应暂停招生: (1)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或者对指导的研究生出现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负有责任的; (2)在国家或者其他管理部门进行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查或在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出现“不合格”; (3)不按规定缴纳博士生助研津贴。 各学院还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有利于优化生源配置、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和学科长远发展的其它有特色的招生计划审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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