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暂行办法doc - 中国·阿拉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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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
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应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公司的具体核算办法。
四、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五、公司应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六、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当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七、小额贷款公司采用借贷记账法记帐。或有和备忘登记事项采用单式收入或付出记账。
八、公司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报告。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需要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公司,还应当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
九、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相关附表包括利润分配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分部报告(批准设立分公司时使用)等。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主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影响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和主要报表项目说明等内容。
十、公司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度终了后10天内(节假日顺延)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对外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十一、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企业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
十二、本暂行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自治区金融办负责修订。
十三、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序号 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31 存出保证金
4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5 1110 应收手续费及佣金
6 1121 应收股利
7 1132 应收利息
8 1221 应收代位追偿费款
9 1231 其他应收
10 1241 坏账准备
11 1251 贴现资产
12 1301 贷款
13 1302 贷款损失准备
14 1442 抵债资产
15 1524 长期股权投资
16 1525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7 1531 长期应收款
18 1541 未实现融资收益
19 1601 固定资产
20 1602 累计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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