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_T 3565-2023 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技术规程.docx
ICS65.020.40CCSB64
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3565—2023
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技术规程
2023-07-21发布2023-08-20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23/T3565—2023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规定 1
5清查流程 2
6清查方法 3
7数据库建设 8
8检查与汇总 9
9清查成果 9
附录A(规范性)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表 10
附录B(规范性)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估算方法 14
参考文献 23
Ⅰ
DB23/T3565—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自然资源权益调查监测院、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调查规划设计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蕾、杨胜涛、栾奎志、王晓然、宋仲禹、关国锋、刘媛媛、于子娟、赵星财、于桂滨、于金成、王冰、钱喜友、孙福玉、张鹏飞、叶生欣、张冰、潘明哲、高璐璐、王妍、杨浩然、马强、郎博宇、许宏健、孙冬婵、孟远、董雪飞、张玉东、张昭、谷枫、王丹阳、景博元、李啸阳、王杨、潘天智、焦磊、李劭文、张爽、郑文丽、李琦、刘舒禹、姜晓宇、尹玉帅、贾文博、董阳、郝迎权。
1
DB23/T3565—2023
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清查流程、清查方法、数据库建设、检查与汇总、清查成果等。
本文件适用于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3453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规范
DB23/T870
市县林区商品林主要树种出材率表
DB23/T1160
市县林区主要林分和树种生长率表
DB23/T1250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DB23/T1377
市县林区主要林分类型收获表
DB23/T1445
市县林区主要林分类型形高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森林资源资产
指在现有认识水平和科技条件下,由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通过交易或经营利用,能够或预期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具有经济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
3.2
森林资源资产清查
综合运用现有国土调查及森林资源专项调查(清查)中资源权属、数量、质量、用途、分布等成果,补充调查统一基准时点(时期)森林资源资产的价格、收益等情况,估算森林资源林地、林木资产的经济价值。
3.3
清查单元
国土调查或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中,地类为林地且林地权属为国有的图斑。3.4
清查子图斑
以清查单元为基础,叠加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或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后,形成含有森林资源资产权属、数量、质量等属性和空间信息的细化图斑。
4基本规定
2
DB23/T3565—2023
4.1清查单位
一般以县级行政辖区或具有明确管理界线范围的自然保护地等管理机构为清查单位。
4.2清查内容
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查和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量核算。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实
物量清查应符合表A.1的要求。
5清查流程
5.1技术路线
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技术路线图如下:
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
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查森林资源资产价格体系建设
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查
国土调查或变更数据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
国土调查或变更数据
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
全省清查均质区域划分
统一数据时点省级价格体系建设↓
统一数据时点
省级价格体系建设
↓
县级价格体系建设
全省均质区域林地、林木价格调整系数数据叠加融合后是否存在空白区域否数据一致性检查是否图斑林木价格
全省均质区域林地、林木
价格调整系数
数据叠加融合后是否存在空白区域
否
数据一致性检查
是
否
图斑林木价格
补充调查
是
全省林地价格体系
全省林木价格体系
图斑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