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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期限
篇一:培训(服务期限)协议书
培训(服务期限)协议书
一、培训目的:为了提高乙方的技术及业务水平,甲方对乙方提供了相应技术上及业务上的培训。签定本协议时,甲方已经向乙方提供了相关培训,双方并已经签定了工作协议。
二、乙方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培训的作息时间和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今后对其的工作安排。
3、乙方需将所学知识与技能用于工作实践,为甲方创造效益。
4、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承担公司内部相应的培训工作。
5、乙方在甲方的服务期限不少于一年,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超过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的,甲乙双方续约后,本协议仍然有效。
6、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不得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否则,乙方必须赔偿甲方出资的所有培训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30000元(叁万元)人民币。
7、乙方如果出现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乙方必须赔偿甲方出资的所有培训费用:
(1)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2)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甲方有关商业秘密的;由此引起而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费用;
(3)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而被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双方对协议的履行或协议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四、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彼岸教育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签章): 身份证号:
地址:济宁市建设南路12号电话:0537-2171111 电话:
签定日期:年 月日
地址:济宁市建设南路12号 电话:0537-2171111 0537-2172222 0537-2173333 网址:
篇二:最低服务年限合同
附件5:
武汉市公安局新录用人民警察
最低服务期限协议书
甲方:武汉市公安局
乙方:
2014年,乙方参加湖北省公务员考试,报考甲方武汉市公安局职位,根据《公务员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62号)和湖北省2014年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规定,就最低服务期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要求
(一)由甲方按乙方报考职位的情况安排相应岗位,乙方在甲方的最低服务期为5年,自录用之日起计算(含初任培训时间);
(二)乙方按国家规定享受在职人民警察的各项工资福利、学习培训等相关待遇和权利;在最低服务期内,除工作需要、组织决定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调离所报考的工作职位,也不得以生活困难、照顾父母、夫妻团聚、脱产学习、出国深造等为由,申请辞职或报考其他职位公务员。如果出现要求调动等不安心工作的情况,甲方将给予乙方组
织处理,包括辞退等;
(三)甲方负责对乙方政治、业务培养和日常管理,关心支持乙方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适时了解乙方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情况,并予以指导和帮助。
二、违约条款
(四)最低服务期内,乙方不得调离、辞职或以借调名义离开工作岗位,若乙方自动离职或以其他方式未经组织同意离开现工作单位的,甲方一律作辞退处理。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公务员辞退的,将记入档案且5年内不得再次报考公务员;
(五)乙方有违约情况的,须退还甲方在公务员考录和初任培训期间的全部成本费用。
三、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乙方服务期满为止。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1份,所在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1份;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甲方(公章)乙方签名:
年月日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公章):
篇三: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区别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区别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或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之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了特别投资的前提下,劳动者同意为该用人单位工作一定期限的特别约定,是用人单位的投资回收期。劳动合同期限简称合同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另行约定的服务期限,可独立于劳动合同期限而适用。
合同期与服务期性质是不同的,合同期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具有鲜明的法定性,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选择劳动合同的期限。而服务期是当事人以劳动合同或者专门协议的形式特别约定的,带有任意性的特征。劳动合同期限的利益主要归属于劳动者,用人单位非法定理由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服务期的利益则完全归属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服务期内不能随意解约。并不是在什么情况下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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