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安全应急预案.pdf
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孟子》
大数据安全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大数据安全突发应急事件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提高全县大数据安全突发事件综合应对能力,确保及时有效地
控制、减轻和消除大数据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和损
失,保证全县网络持续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保障经济运行和
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网络安全法》《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4〕42号)《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专项应急指挥部的
通知》(黔府办函〔2019〕8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
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大
数据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孟子》
1.4工作原则
大数据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坚持统一指挥、密切协同、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预防为
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落实网络运营者的主体责任;充分发
挥大数据安全专业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各方面力量的作用。
1.5事件分类
根据大数据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特征划分为
三类:
(1)自然灾害包括不可预计或超出控制能力的地震、雷
电、火灾、洪水、泥石流等导致的大数据安全事件。
(2)事故灾难包括电力中断、网络损坏或者是软件、硬
件设备故障等。
(3)人为破坏包括人为破坏网络线路、通信设施,黑客
攻击、病毒攻击、恐怖主义活动等事件。如网络中断(拥塞)、
系统瘫痪(异常)、数据泄露(丢失、窃取)、病毒传播等事
件。
1.6事件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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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数据安全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
围,将大数据安全突发事件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
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
(1)I级(特别重大):重要网络与关键设施信息系统大
规模瘫痪,事态发展超出县政府和县级主管部门的控制能力,
对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突发公
共事件。
(2)II级(重大):重要网络与关键设施信息系统部分瘫
痪,对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需要跨
部门、跨区县协同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3)III级(较大):网络与一般信息系统部分瘫痪,对
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但不需要跨部
门、跨区县协同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4)IV级(一般):网络与一般信息系统受到一定程度的
损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有一定影响,但不危害
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的突发公共事件。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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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下设办公
室在县工业和商务局,县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