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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doc

发布:2017-02-04约3.77千字共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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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 镇, 小区 楼 单元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租赁用途:居住,居住人数为: 人。 居住人员应将个人身份证、暂住证及工作证三证的复印件留甲方备案作合同附件,中有外地来京人员未办理暂住证的,乙方应及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30 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人民币 整/月 (¥: 元/月)。年租金 元 (二)支付方式:首次付费须支付三个月租金,此后按照季付(三个月)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时间为 年 月 日前缴付首次房租 整(¥: 元)。此后每季度前5日内向甲方支付当季租金。 (二)押金:人民币 整/月 (¥: 元/月),交付首次租金时押金一并交付甲方。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经甲方验收房屋及屋内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合格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供暖费、物业管理费由甲方承担,如租赁期内供暖方式由集中供暖改为分户供暖,供暖费用事宜甲乙双方再行协商;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上网费、车位费、室内设施维修费(根据责任承担)及租期内因乙方作为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水、电、燃气退租时查表,多退少补。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乙方应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照价赔偿;因非人为原因产生的房屋主体及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甲方负责与相关单位协商进行维修,乙方应全力配合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如需装修,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搬出自有物品。搬迁后7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4、甲方交给乙方房屋时,电器、燃气良好。乙方小心使用燃气、电器等,如因个人使用不当而发生任何事故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及损失,并赔偿因各类事故发生而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八条 转租 乙方不得转租/招合租此房屋。如出现转租/招合租情况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并与甲方无关,甲方有权收回此房屋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 2、欠缴各项费用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招合租给第三人的。 8、因乙方的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第九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除应按月租金的双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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