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签复学校之通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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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簽復學校之通知書
致 國立岡山農工 學校:
本人為__________生之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因_______學年度第____學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通知貴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本人已經知悉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8條申請調查,依刑法第227條規定得提起告訴,並了解若行為人之學生未滿18歲,依刑法第229條之1為告訴乃論之罪,且知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惟本事件應屬學生間之情感發展而產生親密行為,本人理解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為行政處理之目的,與司法刑事程序進行之目的不同,本人經深思結果,決定不依提出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提出申請調查。
此致 國立岡山農工學校
________生之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 簽名:
聯繫方式: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錄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六、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第 28 條
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任何人知悉前二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1條 (減刑或免刑)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29-1條 (告訴乃論)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刑事訴訟法【民國 99 年 6 月 23 日 修正】
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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