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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行人关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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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关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根据贵会2014年7月21日)(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发行人”、“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湖南启元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对募集说明书及摘要进行了相应的修改,相应修改内容用楷体加粗字体显示。现将具体回复说明如下,请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件中所涉及到的简称与募集说明书一致)。 第一部分:重点问题 一、发行人属于重污染行业,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是否跨省进行生产经营,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违规、是否存在被环保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是否跨省进行生产经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关系 注册地址 主营业务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 郴州市 以白银冶炼为主,配套铅冶炼,并综合回收金、铋、锑、锌、铜、铟等有价金属 郴州市贵龙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郴州市 废旧物资回收 金贵银业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香港 有色金属贸易 郴州市金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郴州市 有色金属及矿产品贸易 由上表可知,除金贵国际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注册地、经营地址均在郴州市;金贵国际注册地在香港,主要是为了便于从国外采购原材料,金贵国际是贸易公司,无生产冶炼业务。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冶炼业务均集中在郴州市,不涉及跨省进行生产经营。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违规、是否存在被环保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1、环境保护方面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报告期内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也没有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情况的函》(湘环函〔2011〕109号),同意本公司通过上市环保核查。2013年1月29日,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向发行人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发行人自2011年3月28日通过上市环保核查以来,能够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管理机构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生产经营符合环保要求,未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符合上市环保核查的要求。2014年6月12日,郴州市环境保护局分别对发行人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没有因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出具了相关证明文件。 2014年7月24日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向发行人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发行人自2011年1月1日起至证明文件出具日止,能够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管理机构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生产经营符合环保要求,未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安全生产方面 2014年8月8日,郴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发行人自2011年1月1日起至证明文件出具日止,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没有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3、其他方面 2014年8月,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郴州市苏仙区国家税务局、郴州市有色金属产业园区地方税务局、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郴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郴州市国土资源局、长沙海关驻郴州办事处等政府部门分别向发行人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发行人自2011年1月1日起至证明文件出具日止,没有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检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冶炼业务不涉及跨省生产经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违规情形,不存在被环保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本次发行债券是否分期,并履行相应法律程序。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 回复: (一)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本次发行债券是否分期 根据发行人于2014年7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发行人决定本次发行债券不分期,本次公司债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一次性发行。 公司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第一节发行概况”之“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之“(三)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中修订如下: (二)履行相应法律程序 1、本次债券分期发行等事项的决定权限 根据发行人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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