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课件全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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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调整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International” · 政治意义—国家与国家之间(F) not between nations · 地理意义—跨越国界(T) transnational 二、国际商法的内容 (1)商事组织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三资企业法 (2)国际商事交易法:商事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代理法、国际海上、航空和铁路运输法、国际海上保险法、票据法等 (3)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法:国际商事仲裁法 (见目录) * 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条约: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条约: 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条约》 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公约: 1924年《海牙规则》 1968年《维斯比规则》 1978年《汉堡规则》 调整国际航空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 1929年《华沙公约》 1955年《海牙议定书》 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 调整国际铁路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 1890年《国际货约》、1951年《国际货协》 * 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合运输的国际条约: 1980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 调整国际票据关系的国际条约: 1930年、1931年《日内瓦公约》 * 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 1883年《巴黎公约》、1891年《马德里协定》等 *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 2、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Common Law System/Case Law System/Anglo-American Law Sys) 即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主要渊源为判例法为其重要特征。 (四)大陆法系分布的范围 1、以法国、德国为主,主要分布在欧洲 2、亚洲:日本、泰国 3、北美,非洲少许 我们目前所讲的当代中国法律制度一般是指自1949年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以来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个人独资企业则属个人投资设立的、采取独资企业这一组织形式的一类企业。为规范这类企业,我国于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P49 例如,王某从自己拥有的180万元资产中拿出100万元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若该企业经营失败而未获收益,并且欠下150万元的债务,当债权人主张债权时,企业的100万元财产显然不足以清偿其150万元的债务,那么,对其不能清偿的50万元企业债务,王某应从其另外80万元个人财产中再拿出50万元用来偿还。投资人的这种责任,即为无限责任。另外,无限责任还表现在,即便企业解散后,投资人对未能清偿的企业债务仍有依法继续偿还的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极其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等。 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事实上的合伙 英美法承认口头或行为达成合伙协议 (oral agreement or just a handshake) 我国不承认 P55 4、监督权,这是对委托执行方式下的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而言的,他们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5、查阅账簿权,任何执行方式下的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均有权查阅企业的账簿; 6、获得补偿的权利 A、B、C、D四个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50万元债务应按比例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但若债权人只向A、B两个合伙人分别主张40万元和10万元的债权,A、B满足债权人要求后,A因清偿数额超过了其应担的数额,那么,A有权就多偿的20万元,有权向未足额偿债的B和尚未承担偿债责任的C、D追偿,其向B、C、D的追偿数额分别应为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2、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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