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特殊教育学校105学年度国民教育暨学前教育阶段特殊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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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特殊教育學校105學年度國民教育暨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分發安置簡章
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
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三、國立特殊教育學校105學年度國民教育暨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分發安置
實施計畫
報名
一、報名資格:
招生類別 階 段 資 格 備 註 智 障 類 幼 兒 部 2足歲至未滿6足歲(99年9月2日以後至103年9月1日以前出生者)
智能障礙重度及以智能障礙為主之多重障礙幼兒為優先。 含中重度自閉症。 國 小 部 6足歲至未滿12足歲(93年9月2日以後至99年9月1日以前出生者)
智能障礙重度及以智能障礙為主之多重障礙學童為優先。 國 中 部 (1)國小應屆畢業生。
(2)國小畢業未滿18足歲(87年9月2日以後至93年9月1日以前出生者)
智能障礙重度及以智能障礙為主之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 聽 障 類 幼 兒 部 2足歲至未滿6足歲(99年9月2日以後至103年9月1日以前出生者)
聽覺障礙重度及以聽覺障礙為主之多重障礙幼兒為優先。 國 小 部 6足歲至未滿12足歲(93年9月2日以後至99年9月1日以前出生者)
聽覺障礙重度及以聽覺障礙為主之多重障礙學童為優先。 國 中 部 (1)國小應屆畢業生。
(2)國小畢業未滿18足歲(87年9月2日以後至93年9月1日以前出生者)
聽覺障礙重度及以聽覺障礙為主之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 視 障 類 幼 兒 部 2足歲至未滿6足歲(99年9月2日以後至103年9月1日以前出生者)
視覺障礙重度及以視覺障礙為主之多重障礙幼兒為優先。 國 小 部 6足歲至未滿12足歲(93年9月2日以後至99年9月1日以前出生者)
視覺障礙重度及以視覺障礙為主之多重障礙學童為優先。 國 中 部 (1)國小應屆畢業生。
(2)國小畢業未滿18足歲(87年9月2日以後至93年9月1日以前出生者)
視覺障礙重度及以視覺障礙為主之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 肢 障 類 幼 兒 部 2足歲至未滿6足歲(99年9月2日以後至103年9月1日以前出生者)
肢體障礙重度及以肢體障礙為主之多重障礙幼兒為優先。 國 小 部 6足歲至未滿12足歲(93年9月2日以後至99年9月1日以前出生者)
肢體障礙重度及以肢體障礙為主之多重障礙學童為優先。 國 中 部 (1)國小應屆畢業生。
(2)國小畢業未滿18足歲(87年9月2日以後至93年9月1日以前出生者)
肢體障礙重度及以肢體障礙為主之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 腦性麻痺類 幼 兒 部 2足歲至未滿6足歲(99年9月2日以後至103年9月1日以前出生者)
腦性麻痺重度及以腦性麻痺為主之多重障礙幼兒為優先。 國 小 部 6足歲至未滿12足歲(93年9月2日以後至99年9月1日以前出生者)
腦性麻痺重度及以腦性麻痺為主之多重障礙學童為優先。 國 中 部 (1)國小應屆畢業生。
(2)國小畢業未滿18足歲(87年9月2日以後至93年9月1日以前出生者)
腦性麻痺重度及以腦性麻痺為主之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 二、報名方式及地點:
幼兒部:向設有幼兒部之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報名,由該校造冊【如附件一】送戶籍所在地之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縣市鑑輔會)辦理鑑定作業。
國小部:向原就讀單位或戶籍學區學校提出申請及報名,由申請單位造冊【如附件一】送縣市鑑輔會(或直接向縣市鑑輔會提出申請)辦理鑑定作業。
國中部: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及報名,由申請學校造冊【如附件一】送縣市鑑輔會(或直接向縣市鑑輔會提出申請)辦理鑑定作業。
三、報名日期:
105年2月22日(星期一)起至3月11日(星期五)截止(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4時止)。
四、報名資料:
(填寫報名資料檢核表【如附件二】並依序檢附下列資料及證明文件)
分發安置登記表【如附件三】。
學歷證件:申請國中部一年級者檢附畢業證書影本或在學證明書;幼兒部、國小部免交。
戶口名簿或戶籍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身心障礙學生身份證明佐證資料:(擇一檢附)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檢附正反面影本1份。
幼兒部及國小部持有6個月內有效之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或區域級以上醫院之診斷證明書者檢附正本1份。
兩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1張,背面填寫姓名,黏貼於分發安置登記表上。
附掛號回郵信封(25元)1個,須書寫收件人姓名及詳細住址。
鑑定安置
一、鑑定安置作業:
各縣市鑑輔會依學生身心特質、能力狀況及教育需求等條件綜合評估,並將報名手續規定之各項應附資格文件彙整,按各校缺額建議分發安置特殊教育學校就讀。
各縣市鑑輔會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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