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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理论视角下的公立学校校长激励研究
摘要:我国公立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与校长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双方由于利益目标、身份地位及信息传递等差异,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代理问题。为解决这种问题,需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遏制机会主义行为。
关键词:委托代理 校长 激励
目前,我国的公立学校实行政府授权下的校长负责制。政府是学校的所有者,校长是学校的经营者,政府通过学校向公众提供教育服务。政府与校长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校长作为代理人,其职能发挥的程度关系着学校的发展以及教育教学的质量。因此,对校长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实现和保障委托人(表面上是政府,实际上最初始的委托人是学生和家长)的利益至关重要。
一、教育主管部门与校长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是人类活动协作的基本模式,故委托代理关系是人类协作的基本关系。首先,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委托人和代理人因共同的项目活动联系在一起,代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其次,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由于受环境、技术、信息等的不确定性及交易成本可能增加的影响,委托代理契约不能面面俱到,因此形成不完备契约。
我国公立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教育主管部门任命,负责学校的发展、教育教学及管理。教育主管部门(通常是政府)作为委托人拥有学校的产权,他们不仅期望学校实现组织利益最大化,使得学生满意家长放心,同时也期望学校的持续发展带来社会效益最大化。校长作为负责运营管理学校产权的代理人,在获得经济回报的同时希望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赢得较高的社会地位等。
二、教育主管部门与校长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
委托代理关系中双方可能因利益的偏离和冲突造成代理问题。一方面委托人的利益有可能得不到保障,致使利益受损;另一方面代理人可能对收益不满,导致积极性受损。委托代理问题主要有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种表现形式。
逆向选择是代理人利用新事前的非对称性等所进行的不利于委托人的决策选择,是人们隐蔽其“坏”的特征而出现的结果。校长对自己有清楚的认知,也了解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教育主管部门对校长虽要多重筛选才决定录用与否,但代理人的“自然”类型如工作态度、工作热情、责任感等还是很难了解,进而无法对代理人的能力水平进行量化和评估。委托人想要全面掌握代理人的信息,就需要投入大量精力,花费高昂的成本才能有所了解。
道德风险主要是指代理人借事后信息的不对称、不确定性以及契约的不完全性而采取的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如校长在制定学校发展目标时,可能为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声誉急功近利,违背学校发展现状;或为获得短期利益,搞与教育质量提升无关的形式主义。一旦出现这些“偷懒”行为,教育主管部门又不能在不付出代价的情况下观测到,这就给代理人违背合同留下了机会。
三、产生委托代理问题的原因
委托代理问题最早产生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我国公立学校所有权归政府,管理权归校长,学校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是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前提。
1.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不一致。根据理性经济人假设,每个经济人的行为目的都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代理人要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委托人要实现组织利益最大化。教育主管部门希望校长能够按其意愿行事,实现学校更好的发展,校长虽注重学校的发展,但其最终目的是通过学校的发展使自己获益。一旦校长自身利益得不到满足,就可能偏离与委托方的约定行事。
2.委托人与代理人信息不对称。在即时市场中,双方的关系随交易的终止而结束。但在契约关系中,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是长期的合作关系。由于信息的私有性以及信息本身与信息载体的天然不可完全分离性,委托人不可能完全掌握代理人的信息,致使双方信息不对称。教育主管部门对校长拥有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无法完全掌握,为某些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可能性。
3.较高的交易费用。威廉姆森认为,交易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事先的交易费用,即为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责任等所花费的费用;二是签订契约后为解决契约本身存在的问题,从改变条款到退出契约所花费的费用。我国公立学校教育主管部门与校长之间签订的契约是不完备契约,校长责权利方面的规定很不明确,如果教育主管部门要全面的了解校长,就需要较大的投入,最终结果也不一定令人满意。在校长上任后,一旦遇到契约中没有提到的情况,或校长的行为不符合契约内容,那么修改契约又花费高昂,遂放弃。
四、采取校长激励策略解决委托代理问题
校长是学校发展的灵魂,关注学校发展及其效率问题就要关注校长的激励问题。激励包括激发鼓励,以利益来诱导之意,也包括约束归化之意。我国公立学校建立有效的校长激励机制对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很有必要。
1.满足校长的自然需要。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认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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