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doc

发布:2016-11-23约9.03千字共15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关联交易管理职责和分工,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股东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要求的规定,按照《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及公允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全面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联交所《联交所上市规则》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条 如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成上交所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联方,与该等关联方发生第八条所列之交易时,应同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章的规定进行控制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一)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下列第(二)项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二)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上述第(一)项第1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上述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上述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条 如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成联交所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联方,与该等关联方发生第八条所列之交易时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章的规定进行控制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一) 本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 (二) 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交易之前12个月内曾任本公司的董事的任何人士; (三) 本公司的发起人; (四)上述人士的联系人,该等联系人的范围应根据联交所不时修订的上市规则予以确定; (五)存在下列情况的本公司之任何非全资附属公司:本公司的上述第(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在该非全资附属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上,单独或合计有权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10%以上的表决权(不包括该关联方通过本公司所持该附属公司的权益); (六) 上述第(五)项所列公司的附属公司。 第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持续性关联交易、一次性关联交易。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 收购或者出售资产; (二) 购买或销售商品; (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 出租或接受资产租赁; (五) 提供或接受担保; (六) 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赠与; (七) 债权、债务重组; (八) 非货币性交易; (九)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