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水域游泳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2014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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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水域游泳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前 8 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世界青年锦标赛、世界杯赛(含系列赛)前 3 名;
(二)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沙滩运动会前 6 名;
(三)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前 6 名;
(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含团体项目)前 3 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含团体项目)第四至六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
军赛(含团体项目)第七至八名;
(二)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
冠军赛前 3 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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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
赛前 3 名。
注:1. 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男子、女子:5公里、10公里、25公里
团体:5公里
2. 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8人(队)、省级和地市级比赛各小项须
至少有6人(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3. 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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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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