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管理)XXXX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关联业务往来申报注意事项.pdf
(业务管理)XXXX年所得
税汇算清缴关联业务往来
申报注意事项
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关联业务往来申报注意事项
根据今年的关联业务往来方案表的申报要求和去年申报中发现
的问题,我们整理了关联业务往来方案表的填报注意事项,如填报中
遇到其它问题,详见《2010关联业务往来方案表填报说明》。
壹、应申报的企业范围:
1、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需要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方案表(表十
二(1)至(10),表十二(10)为表十二(9)的补充要求,苏州自
行要求),
2、内资企业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壹,均需填报关联业务往来
案表
(1)、有对外投资的企业
(2)、有境外支付款项情况的企业
(3)、存于跨国关联交易的企业
(和去年相比,填报范围有所修改);
于主表信息核对表中,今年新增了壹个“记帐本位币”。记帐本
位币是指单位用于日常登记会计帐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方案用以计量
的货币。《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
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能够选定其中壹种货
币作为记帐本位币。”我区绝大部分企业均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二、构成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
填报时应按以下关联关系标准录入代码A、B、C等,有多个关
联关系类型的,应填报多个入代码A、B、C等,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
的,应填报多个代码。录入时使用下拉式菜单(菜单内容可多选):
A.壹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壹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之上;或
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5%或之上。若壹方通
过中间方对另壹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壹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
25%或之上,则壹方对另壹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壹方的持股
比例计算;
B.壹方和另壹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壹方实
收资本50%或之上,或者壹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之上是由另壹
(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C.壹方半数之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
至少壹名能够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壹方委派,或者双
方半数之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壹名能
够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D.壹方半数之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
时担任另壹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壹
至少壹名能够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壹方的董事
会高级成员;
E.壹方的生产运营活动必须由另壹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
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F.壹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壹方控制;
G.壹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壹方控制;
H.壹方对另壹方的生产运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于
利益上具有关联联的其它关系,包括虽未达到A项持股比例,但壹
和另壹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
系等。
三、关联关系申报的范围
1、企业发生商品(材料)购销、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交易、融通
资金、提供或接收劳务等业务往来的符合关联方定义(上面8项具体
标准);
2、符合关联方定义的被投资外国企业;
3、企业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准备同期
资料,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且自税务机关要求之
日起20日内提供;
4、根据《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2008年后因特别纳税调整补
缴的税款需要加收利息,提醒企业自行对2008年度以后的关联交易
进行合理性评估,如需要对其关联定价进行调整的,可于汇算清缴中
自行申报调整,以规避加收利息的风险;
5、对存于企业如和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的情况,加强宣传,
提醒企业需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天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
案,如不备案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于税前扣除;对于已签订且
实际开始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要随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壹且将该成
本分摊协议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于执行该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
料,比照第3条;
6、“白名单”见国税函[2009]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
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于国实际税负的通知》
7、涉及新设定的表内、表间钩稽关系,设置非强制性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