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考证训练 第十章 旅游出入境与交通法律制度 10-03航空运输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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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法律制度 旅游政策法规 主讲:肖玲 一、民用航空运输及其管理主体 1、民用航空运输 国内航空运输 国际航空运输 出发地点 经停地点 目的地点 2、管理主体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二、旅客运输凭证及禁运规定 1、旅客运输凭证 航空客票实行记名式管理,客票只限票面上填明的旅客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涂改,否则无效,票款不退。 客票只是航空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而非合同本身。 旅客未能出示客票 客票不符合规定 客票遗失 2、禁运规定 禁运物品 危险品 枪支、管制刀具 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易污染和放射性物品 毒品、黄色淫秽音像制品或书刊、反动宣传品、伪钞等 三、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权利 拒绝载运权; 查验机票权; 索赔权; 减轻、免除赔偿责任权 2、承运人的义务 出具客票的义务; 保证飞行安全、航班正常的义务; 告知义务; 补救义务; 赔偿义务 四、法律责任 1、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害的赔偿 责任对象:旅客 责任期间: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的过程中 责任形式:承担完全责任、完全不承担责任、承担部分责任 责任范围:仅限于旅客的人身伤亡 客票的持票人 承运人同意未出票而登机的人 航空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航空事故; 尚未构成事故的航空事件; 与航空运输风险有关的事件; 因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不当行为而造成的旅客伤亡。 2、承运人对行李毁损的赔偿责任 (1)承运人对旅客随身携带行李物品的责任 责任对象:随身携带行李 责任期间: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的过程中 责任形式:承担完全责任、完全不承担责任、承担部分责任 1)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缺陷造成; 2)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3)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4)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2)承运人对旅客托运行李的责任 责任对象:托运行李 责任期间: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责任形式:承担完全责任、完全不承担责任、承担部分责任 1)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缺陷造成; 2)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3)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4)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不仅考虑到对承运人利益的保护,也要考虑到合同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没有超出限额时,按实际损失赔偿;超出限额时,仅在法定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国内航空运输赔偿限额:40万元、3000元、100元/公斤 国际航空运输赔偿限额:16600计算单位,332计算单位,17计算单位/公斤 计算单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SDR) 1XDR = 9.7475CNY 只要能够证明在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那么承运人无权援用约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将承担无限责任。 3、承运人对延迟运输的责任 责任范围:仅限于因此给旅客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免责理由: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该延误是不可避免的,承运人无须承担责任 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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