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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航空运输合同中的销售代理制度_交通.doc

发布:2016-07-31约1.31万字共1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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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航空运输合同中的销售代理制度_交通 我国民用航空运输业在1980年3月15日理顺民航管理体制,结束了空军代管的历史。 在1987年12月11日,民航总局又正式颁布了《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 初步确立和规范了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制度。自此以后,民航运输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获 得了空前的发展,但是关于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制度的法学研究,还是严重滞后于形势发展的。 一、 代理和航空运输合同中的销售代理航空运输合同,顾名思义就是指航空承运人将旅客及 其行李或者货物运送到约定的地点,旅客或者托运人向航空承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代理 是指一方授予他方代理权,他方依代理权与第三方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由一方承担。 此中“一方”称为本人、被代理人,“他方”称为代理人或受托人,“第三方”称为第三人或 相对人。代理的发生过程是由本人授权行为――代理人代理行为――本人与第三人的权利义 务关系共同完成。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是通过航空运输合同的附属合同――销售代理合同来实 现的。在一个有效的代理关系中体现出来的代理的法律特征中,其主体特征表现为:代理必 须依赖本人、代理人、第三人三方民事主体的存在;其行为特征表现为代理构成中包含了两 个法律行为即本人之授权行为和代理人之代理行为;其关系特征表现为代理具有三面法律关 系,包括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委托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代理行为关系、本人与 第三人之间的效果归属关系。同样的,在一个有效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关系中,必须依赖本 人(航空运输企业)、代理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和第三方(旅客、托运人)三方主体的 存在,缺失任何一方都将不构成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关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的构成中,包含 了本人将销售代理权授权给代理人之行为和代理人以本人名义销售运输产品的代理行为;航 空运输的关系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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