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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的判决执行问题
一﹑国际法院简介
海牙国际法庭又称海牙国际法院,其正式名称为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
位于荷兰海牙。是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1945年的《国际法院规约》是以1920年《国际常
设法院规约》为基础起草的,是《联合国宪章》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国际法院于1946年
04月03日宣布正式成立。同年制定的《国际法院规则》经过了1972年和1978年两次修改。
国际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普遍性国际法院。法院的管辖权有两个方面:首先,法院
须就各国行使主权自愿向其提交的争端做出裁决。其次,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可就任何法律问
题咨询法院意见,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也可就其活动范围内出现的法律
问题咨询法院意见。
海牙国际法庭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候选人需要在联合国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分别获
得绝对多数赞成票才能当选,每届任期9年,每三年改选1/3,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全体
法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院长,院长每届任期三年。法官是国际法院的灵魂,他们人数虽
少,但还得考虑到地区均衡,尤其是照顾到世界各大文化和主要法系。据此原则,亚洲三名,
非洲三名,拉美两名,西欧、北美、大洋洲五名,东欧两名。
二﹑关于国际法院判决执行问题的案例
“执行”一词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被解释为“强制服从法律”。根据《国际法院规约》规
定,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主要在三种情况下发挥作用:一是两国或者多国同意
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二是某一国家根据强制管辖,将他国置于国际法院管辖之下,以解决
其争端;三是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因此,国
际法院审理的案件包括诉讼争议案件和咨询案件。
从国际实践来看,尽管在大多数案件中,当事国并未明确声明不执行国际法院判决,但
也有相当数量的实践表明当事国并未“合理”、“善意”的完全遵守国际法院判决,而仅是部
分履行。由于国际法院并无关于遵守执行其判决的标准或定义,使得国家可以通过执行部分
判决或者声称会遵守判决来规避最终判决的执行。因此,并不能简单认为未执行国际法院判
决的案例为数不多。
(一)完全不遵守国际法院判决
目前为止,国家不遵守国际法院判决的实践主要有:“科孚海峡案”(英国诉阿尔巴尼
亚)中的阿尔巴尼亚;“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美国诉伊朗)中的伊朗;“在尼
加拉瓜境内及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尼加拉瓜诉美国)中的美国;“黑海海
洋划界案”(罗马尼亚诉乌克兰)中的乌克兰等。
1﹑“科孚海峡案”(英国诉阿尔巴尼亚)
在1949年的“科孚海峡案”(英国诉阿尔巴尼亚)中,在国际法院的判决,宣告长达47
年之后,才最终得到执行。案件的发生是由于1946年10月22日,一支英国舰队驶入属于
阿尔巴尼亚领水的科孚海峡,但是其中两艘驱逐舰由于触水雷而爆炸,造成了驱逐舰的严重
损坏,并且死伤八十多人。事件发生后,英国政府在阿尔巴尼亚政府的强烈反对下,于11
月12日和11月13日,进入科孚海峡进行扫雷,并在扫雷行动中发现了二十二枚德国制式
水雷。此后,英国单方面向国际法院起诉阿尔巴尼亚,尽管阿尔巴尼亚政府致信国际法院对
英国的单方面起诉表示了强烈抗议,但最后仍然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并出庭应诉,
但同时强调其在本案中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不构成未来的先例。最终,国际法院判决:尽管英
国的扫雷行动侵犯了阿尔巴尼亚的主权,阿尔巴尼亚应当对此次爆炸事件负责,其“严重的
不作为导致了阿尔巴尼亚的国际责任”,因而对英国负有赔偿义务。但在判决作出之后,阿
尔巴尼亚一直拒绝根据国际法院的判决向英国支付赔偿款,英国因此而诉诸联合国安全理事
会,希望安全理事会做出决议以采取必要措施执行法院判决,但是由于常任理事国苏联的反
对票,英国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进行的申诉遭到了拒绝。直到1992年5月,阿尔巴尼亚政
权变更后,两国恢复了外交关系,才最终达成协议,阿尔巴尼亚完全履行了其在国际法院判
决下的义务,向英国支付了赔偿款。
2﹑“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美国诉伊朗)
1979年11月4日,很多伊朗国民在美国驻伊朗大使馆外进行游行示威,随后发生了
袭击大使馆和领事馆及外交人员的事件,尽管美国使领馆向伊朗政府请求援助和保护,但是
伊朗保安部队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干预或者控制事件的发生。随后武装分子占领了使领馆,并
且将外交人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