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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背景下企业用工管理对策分析
案例陈述
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夜,无论外资、国企、私企,还是事业单位,很多都在忙着“规范”用工形式。
普遍的做法是不再直接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改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花钱买断老员工工龄,以避免和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或者干脆裁员。
不管北京、上海,还是成都,处处流动着那声著名的叹息:公司不是我的家。
7月,韩国LG电子裁掉11%的中国员工。
10月,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在上海深圳、东莞相继裁员近200人。
大裁员随着中国最大的电信设备制造商华为一场耗资10亿元的运动而到达喧哗的顶峰。在这场“7000员工先辞职再竞岗”运动中,包括总裁任正非在内的所有工龄8年以上的老员工一律辞职,清断工龄,再重新上岗。
恐慌正在蔓延。在广东番禺,一家消防企业也相继让两百多名员工先填离职协议,再重填入职申请。这家企业成立仅仅两年,员工工龄最长的也不过两年。职工的激烈反应引发当地劳动部门迅速介入,企业被直斥为不懂法。
焦虑的并不只是这些完全市场化的企业,以往被贴上“稳定”标签的国有企业与事业单位很快加入了或者等待着加入这场声势浩大的裁员行动。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此前不受劳动法管理的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将首次和企业一样同被劳动合同法覆盖。中国事业单位约有员工3000万名。
8月,中央电视台解聘1800名编外人员,占全台总人数的20%。
10月,湖北省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清理临时人员用工,推行临时聘用人员“人事派遣制度”。
11月,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向数千代办员—银行除正式员工外的临时工作人员——宣布,必须解除合同,要么领辞退金回家,要么成为劳务用工—与劳务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后再由后者派遣到中国银行上班。
同样的故事在山东潍坊也同时上演,中石化山东潍坊分公司以类似的方式将数百人变成了劳务公司员工。
以上种种个案都被看作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反应,其目的是规避这部法律对企业用工制度产生的束缚和成本增加。那么,《劳动合同法》将给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哪些影响、挑战和机会,企业HR应该如何应对呢?《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最终确立了重点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制度设计,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解雇标准和成本,在劳动关系的确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方面加大了国家行政干预。劳动合同法。这部法律实施给企业所带来的影响完全可以用“广泛”、“深远”来形容。所谓“广泛”,这部法律对企业用工管理的影响是全方位的,涉及到员工入职管理、在职管理和离职管理的各个方面。所谓“深远”,这部法律对企业的影响是难以在短期内适应和消弭的,对企业来说,适应新法的过程肯定需要一个磨合期。具体而言,新法的颁布实施对企业的影响可以从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两方面进行分析。
2.1 新法的积极意义: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企业用工1规范用工形式,纠正合同短期化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二十多年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低成本的人力资源投入,廉价的体力劳动消耗在拉动经济强劲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劳资关系日益紧张等问题。在国家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今天的焦点已不仅仅是GDP的数字、企业的经济效益问题,整个社会都更加关注劳动者的生存权和财富权,《劳动合同法》也应运而生了。这部法律对企业用工制度的规范和约束,将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必须要以劳动法制为基础,逐步从形式的、技术的管理方法转变为注重实质内容和宏观系统的管理方式,并将劳动关系管理贯穿于整个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中。我国劳动关系在《劳动法》实施后的十多年后的确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95年《劳动法》刚刚实施的时候,5年期限的合同非常普遍,10年、15年期限的合同也常能看到,但在《劳动法》实施12年后,企业的用工制度又走向了另一极端,劳动合同短期化越来越突出,不签合同很普遍,劳务用工派遣化。调查显示,我国企业总体合同签订率只有50%左右,其中非公有制企业只有约20%;且60%-70%的劳动合同时间较短,最终导致80%的劳动关系处在不稳定状态。劳动合同立法的直接目标就是要解决《劳动法》实施10多年来在企业用工当中出现的这些突出的问题和矛盾,具有积极的意义。《劳动合同法》鼓励并要求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对灵活就业的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了规范,确认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合同解除等问题了明确规定。同时,严格规范了派遣机构、用工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的权利义务,解决了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互相推诿,谁也不承担责任的问题。限制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明确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岗位为非主营业务,使劳务派遣开始进入按照游戏规则规范的阶段。2.1.2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HR来说也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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