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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共同体宣言_0.doc

发布:2016-04-07约2.59万字共3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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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共同体宣言 ?? 小编语:“法律共同体宣言” 将法律共同体的概念强势推出,向世人宣示了“一个法治的灵魂--法律共同体”。以下是关于法律共同体宣言,供大家参考! 范文(一)   一、命题提出--法律共同体宣言的横空出世   (一)法律共同体的自画像   20XX年,强世功先生以一篇“法律共同体宣言” 将法律共同体的概念强势推出,向世人宣示了“一个法治的灵魂--法律共同体”。在强世功先生的描述里,这个共同体中,有法官,有检察官,有律师,有教授,有司法调解员,有自考生。作为共同体的成员他们都有着共同的知识、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思维、共同的认同、共同的理想、共同的目标、共同的风格、共同的气质,由于以上的共性,这些受过法律教育的法律人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共同体:一个职业共同体、一个知识共同体、一个信念共同体、一个精神共同体、一个相互认同的意义共同体。   强世功在“法律共同体宣言”通过“道德的社会解体了,政治的社会正在衰落,法治的社会还会遥远吗?”这一宏大的课题做背景,把法律共同体的作用定位为在人类社会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可以抵制专断和特权,抵制暴力和混乱,维持稳定与秩序,捍卫公道和正义,现实改良与发展等有着诸多历史使命的共同体。   在强世功的笔下,法律共同体们主张道德无涉的形式理性、推崇为权利而斗争的淄珠必计,坚持客观解释的文本主义,守成职业共同体的专业化。   (二)法律共同体的现实写真   在“法律共同体宣言”一文的描述中,似乎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一个完全由法律调控的契约化、对等性社会。由此,以法律为生,唯法律为是的群体兴盛起来并集结成一个法律共同体。但现实是,社会的发展类型真的从过去的熟人社会发展到了由商品化经济作助动力而产生的陌生人社会了吗?这些法律共同体是否真的能够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集结号下完成整合?   古代中国一直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由于处于被官府的严厉限制和经常性打击状态,民营工商业依附从属的地位从未改观,从而限制了一个强大的市民阶层在中国的形成进而扼杀了私法体系的形成。社会的关系以血缘性为纽带,人们的社会等级和地位更多地取决于血统和种姓,而非经济和法律所赋予。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传统法既然植根于中国古代社会,与中国古代的经济、政治、文化相适应,那么在现代社会中,它不仅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而且失去了存在的条件。在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现代社会中,传统法应该而且必然走向灭亡。实际上这种观点主要是未从中国现实出发,是一种以立法为中心的建构主义,他们往往认为,我国自改革开放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后,便可培育出法制生长的文化土壤、出现法制的主体,经济就会有突飞猛进的发展,乃至于民主政治的良好局面也会法制化。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尚未发展成熟,且现在的效用发挥仍存在地域限制,所以很难有市民社会的中坚力量--REASONNABLE PEOPLE出现,另外我国因户籍制度所形成的城乡二元体制业已成为阻碍现行法律深入乡村社会的主要障碍,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现行的法律与各个具体实施法律的机关实体之间,并未落实到权、责、罚相明确,而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与自身对所实施法律主旨的理解程度更是一个无法保证的缺陷。   因此,对于商品经济发达的西方社会的那种人与人之间交换式、对等式、契约式的法律关系并未在中国立稳脚跟。法治的社会尚未形成、道德的社会依然存在,政治的社会仍在强化,作为法律的信仰者和践行者更就无法在社会规则多元的当下中国实现从思想到制度再到言语的同一,显然,法律共同体宣言的纲领性更加大于现实性。   二、命题辩驳--法律职业群体关系的自我反思   20世纪严复以其译著群己权界论命名英国思想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名著《论自由》而名噪一时,《论自由》主要论述的是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关系。如今,强世功先生带着对社会发展轨迹的厚重感和历史感,对法律职业群体关系进行了勾勒和规划,同样带来了感官和文字上的冲击感,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均产生了不小的轰动,因为强世功先生通过宣言给法律职业群体构筑沟通和协作的和睦关系带来了期冀和动力。但激动过后,冷静的专家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借用左明先生的话:法律共同体,在今日之中国,只不过是一种“想象共同体”、“意念共同体”。不要说构成共同体的若干“群落”之间--质差过大,就是每一个“群落”的内部也还远未--提纯。   根据强世功先生的论述,法律职业群体包括: 有律师,有教授,有司法调解员,有自考生。笔者认为是否属于法律职业群体应当从功能学和典型性的角度进行划分,本文论述的法律职业群体主要包括法学家、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司法调解员等辅助法律执行的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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