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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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8—9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7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6]47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4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三篇“配线工程篇”和第十四篇“电气照明装置篇”同时废止。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1 总 则 4
2 配 管 5
3? 配???线 8
4? 工程交接验收 14
附录A? 电气线路与管道间最小距离 15
附录B? 不同敷设方式导线线芯的最小截面 16
附录C? 室外绝缘导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 16
附录D? 室内、室外绝缘导线之间的最小距离 16
附录E? 室内、室外绝缘导线与地面之间的最小距离 17
1 总 则
1.0.1 为保证电气装置配线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1KV及以下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配线工程的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1.0.4 采用的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1.0.5 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1.0.5.1 技术文件应齐全。1.0.5.2 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1.0.6 配线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配线工程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0.7.1 对配线工程施工有影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杂物应清除。1.0.7.2 对配线工程会造成污损的建筑装修工作应全部结束。 1.0.7.3 在埋有电线保护管的大型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有测量电线保护管引出口座标和高程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 1.0.7.4 埋入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电线保护管、支架、螺栓等预埋件,应在建筑工程施工时预埋。 1.0.7.5 预留孔、预埋件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埋设牢固。1.0.8 配线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将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孔、洞、沟、槽等修补完整。1.0.9 电气线路经过建筑物、构筑物的沉降缝或伸缩缝处,应装设两端固定的补偿装置,导线应留有余量。1.0.10 电气线路沿发热体表面上敷设时,与发热体表面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1.0.11 电气线路与管道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1.0.12 配线工程采用的管卡、支架、吊钩、拉环和盒(箱)等黑色金属附件,均应镀锌或涂防腐漆1.0.13 配线工程中非带电金属部分的接地和接零应可靠。1.0.14 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配管2.1一般规定2.1.1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的电线保护管,管口及其各连接处均应密封。2.1.2当线路暗配时,电线保护管宜沿最近的路线敷设,并应减少弯曲。埋入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电线保护管,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5mm。2.1.3 进入落地式配电箱的电线保护管,排列应整齐,管口宜高出配电箱基础面50~80mm。2.1.4电线保护管不宜穿过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保护措施。2.1.5 电线保护管的弯曲处,不应有折皱、凹陷和裂缝,且弯扁程度不应大于管外径的10%。2.1.6 电线保护管的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2.1.6.1当线路明配时,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的6倍;当两个接线盒间只有一个弯曲时,其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的4倍。2.1.6.2当线路暗配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6倍;当埋设于地下或混凝土内时,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10倍。2.1.7当电线保护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中间应增设接线盒或拉线盒,且接线盒或拉线盒的位置应便于穿线2.1.7.1 管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2.1.7.2 2管长度每超过20m,有一个弯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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