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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工作,保证
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
房屋建筑和政府性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
竣工验收)。凡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
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
用
第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公司分管领导牵头,技术负责
人召集,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市财政局、市审计
局、市规划、市住建局(质安站)负责工程验收的监督管
理工作。
第二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四条 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
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申请。工
程竣工申请经五方责任主体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组织验
收。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
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
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
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
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
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负责
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
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
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第五条 工程峻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组织内部人员,对工程进
行验收。自行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编制工程核算资料报交
监理单位审查,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达州市文化旅
游投资有限公司审查。
(二)公司收到工程竣工申请后,按公司决策程序,对
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
方责任主体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
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
(三)公司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确定验收
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并书面邀请负责监督该工程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工程竣工验收流程。
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
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 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
案资料;
3.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
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
工验收意见。
(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
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
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
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
的,责令改正,并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
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部应当及时提出工
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
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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