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确认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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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来县人民法院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确认书
()粤5224民初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本案可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现将小额诉讼程序相关规定向您告知:
一、当事人之间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二、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录在案。
三、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
五、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六、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
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八、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请您详细阅读以上法律规定,如您同意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请您签字确认。
确认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