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退费账户确认书.doc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诉讼费退费账户确认书
当事人
(单位)
案号
收款人
(单位)
收款账号
开户行
名称
省(自治区)
签名
(签章)
如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可退回诉讼费的,按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可退金额办理退费。
提交退费材料人签名(签章):
联系电话
(手机号)
提交时间
年月日
填写说明:
以上是必填项,请按要求填写。请当事人认真填写收款账户资料,由于资料错漏造成延迟退费或无法退费的责任自负。
当事人(单位)是指法院裁判文书上予以退款的案件当事人;收款人(单位)是指收取退款的人或单位。除法人单位已注销、涉外法人当事人退费等个别情形,当事人与收款人应一致。
开户行名称必须详细到省市某某支行,例如:XX省(XX自治区)XX银行XX市XX支行。若无法提供详尽银行信息,则写:XX省(XX自治区)XX银行XX市XX分行。
以下情况必须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预交款人有两个或以上,案件当事人有两个或以上,当事人(单位)不是收款人(单位)。《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受托人作为退费收款人的内容。
“提交退费材料人签名(签章)”,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可以是当事人或受托人;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签名。
联系电话请留手机号,并保持通讯畅通。
注意事项:
诉讼费缴费后,可填写本表现场递交法院,也可登陆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等诉讼服务平台填写,收款账号在诉讼期间如有变化请及时变更;如因当事人未填写账号或者指定账户错误等原因导致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退费的,当事人需在相关裁判文书生效后,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等诉讼服务平台申请退费,或者到法院现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