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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经济法对利益冲突的平衡与协调专业论文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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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经济法对利益冲突的平衡与协调专业论文--第1页

浅论经济法对利益冲突的平衡与协调(1)论文

论文摘要: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法本着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

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相互关系,并在此前提下积极营造良好的市

场运行环境,努力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道德。正是通过这些举措,经济法得以

有效地平衡与协调经济领域中的利益冲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

着自己特殊的作用。论文关键词:经济法利益冲突市场运行环境社会道

德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一个关键时期,社会状况在总体和谐的同时,也

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为使经济续顺利向前发展,实现更大程度上的社会和谐,国

家有必要采取各种手段对利益冲突加以平衡和协调。而在这当中,经济法担负着

自己独特的历史使命。1经济法对利益冲突平衡与协调的两大前提以社会

本位作为平衡与协调利益冲突的价值基础市场机制是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经

济效率的最有效手段。与此同时,在正常的市场机制调节下,各市场主体之间也

能形成一种相对合理的利益格局。然而,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轨迹告诉我们:自

由放任经济下市场机制本身极易遭到破坏,随之而来的利益格局也容易受到扭

曲。而且市场机制自身的局限也会引发矛盾,产生新的冲突。面对市场难以依靠

自身力量对冲突加以平衡与协调的难题,现代经济法产生的一个重要历史使命就

是依法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利益关系。然而,当今社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利益主

体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在各类利益冲突中,既有国家权力与个体权利之间

的冲突,也有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还有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冲

突。要想平衡好方方面面的利益,经济法需要找准自己的价值定位。如果经济法

选择个体利益至上,这样做虽然会刺激个体对利益的追逐,提高经济效率,但却

不利于冲突的解决,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此外,在法律层面上,这种

做法还会使经济法难以独立于民商法,自身的独特价值难以显现。但是,如果经

济法选择以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来协调利益关系,却容易造成国家权力对个体利

益的侵害,进而影响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同时,这还会使经济法很难摆

脱行政法的案臼,难以成为真正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现实的需要面前,现代经济

法最终选择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来协调多种利益冲突。而经济法中所指

的社会整体利益是与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和公共利益都相关的社会利益,是融个

人利益、团体利益以及公共利益为一体的社会利益。在具体的调整过程中,经济

法正视各经济主体的利益需求。对于个体的合法利益,经济法给予应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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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个体利益的实现有碍于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和社会整体效益的增加时,经

济法才对个体权利的行使加以一定的限制。同样,对于国家利益,经济法的法律

规范也仅仅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滥用,避免出现以国家利益之名弱化甚至虚化个

体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现象。除了防止个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过度实现对社会整

体利益的冲击外,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下的利益平衡,经济法还积极做出

制度设计,主动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增长。正是在社会本位的价值基础上,经济

法成为在法律体系中,能够从社会整体利益高度,对各类主体的意志、行为和利

益进行平衡,实现社会协调发展的唯一法律部门。以对国家权力的平衡作为

对利益冲突平衡与协调的重要前提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

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可持续发展而

履行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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