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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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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石油化工行业VOCs 排放量计算办法 本办法所涉及监测和检测方法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 求。 石化行业的 VOCs 排放源分为: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 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挥发损失;有机液体装卸挥发损失;废 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燃烧烟气排放;工艺有 组织排放;工艺无组织排放;采样过程排放;火炬排放;非 正常工况(含开停工及维修)排放;冷却塔、循环水冷却系 统释放;事故排放等 12 类源项。 企业某个核算周期(以年计)VOCs 排放量为: 11 E石化=Em (公式1 ) m 1 式中: Em 石化行业各源项污染源 VOCs 排放量,千克/ 年。 各源项污染源的 VOCs 排放量应为该源项每一种污染物 排放量的加和,见公式 2 : n Em Ei (公式 2 ) i 1 式中: 17    Ei 某源项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i 的排放量,千克/年 N  WF  Ei =E n i  i  (公式3 ) 排放源 , WF n 1  VOCs  式中: Ei 污染物 i 的排放量,千克/年; E 排放源 n,i 含污染物 i 的第n 个排放源的 VOCs 排放量, 千克/年; N 含污染物 i 的排放源总数; WFi 流经或储存于排放源的物料中污染物 i 的平均 质量分数; WFVOCs 流经或储存于排放源的物料中 VOCs 的平均质 量分数。 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装卸过程中涉及附表 1 中单一物 质的,应按本办法进行单一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并可在 VOCs 总量中予以扣除。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全过程单一污染物 排放量核算。 进入气相的 VOCs ,可按以下方法进行核算:VOCs 排 放量=废气处理设施未投用的排放量+废气处理设施投用但 未收集的排放量+废气处理设施投用收集后未去除的排放量 =VOCs 产生量总量-废气处理设施投用收集且去除的量。 一、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 排放量核算结果的准确度从高到低排序为:实测法、相 18    关方程法、筛选范围法、平均排放系数法。前三种方法是基 于检测的核算方法,需获得检测仪器对物料的(合成)响应 因子,见附录一。企业可根据自身LDAR 开展情况,选择核 算方法。 n  W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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