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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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石油化工行业VOCs 排放量计算办法
本办法所涉及监测和检测方法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
求。
石化行业的 VOCs 排放源分为: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
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挥发损失;有机液体装卸挥发损失;废
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燃烧烟气排放;工艺有
组织排放;工艺无组织排放;采样过程排放;火炬排放;非
正常工况(含开停工及维修)排放;冷却塔、循环水冷却系
统释放;事故排放等 12 类源项。
企业某个核算周期(以年计)VOCs 排放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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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石化=Em (公式1 )
m 1
式中:
Em 石化行业各源项污染源 VOCs 排放量,千克/
年。
各源项污染源的 VOCs 排放量应为该源项每一种污染物
排放量的加和,见公式 2 :
n
Em Ei (公式 2 )
i 1
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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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 某源项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i 的排放量,千克/年
N WF
Ei =E n i i (公式3 )
排放源 ,
WF
n 1 VOCs
式中:
Ei 污染物 i 的排放量,千克/年;
E 排放源 n,i 含污染物 i 的第n 个排放源的 VOCs 排放量,
千克/年;
N 含污染物 i 的排放源总数;
WFi 流经或储存于排放源的物料中污染物 i 的平均
质量分数;
WFVOCs 流经或储存于排放源的物料中 VOCs 的平均质
量分数。
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装卸过程中涉及附表 1 中单一物
质的,应按本办法进行单一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并可在 VOCs
总量中予以扣除。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全过程单一污染物
排放量核算。
进入气相的 VOCs ,可按以下方法进行核算:VOCs 排
放量=废气处理设施未投用的排放量+废气处理设施投用但
未收集的排放量+废气处理设施投用收集后未去除的排放量
=VOCs 产生量总量-废气处理设施投用收集且去除的量。
一、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
排放量核算结果的准确度从高到低排序为:实测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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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方程法、筛选范围法、平均排放系数法。前三种方法是基
于检测的核算方法,需获得检测仪器对物料的(合成)响应
因子,见附录一。企业可根据自身LDAR 开展情况,选择核
算方法。
n W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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