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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水产品食品卫生要求介绍

日本是世界上水产品消费大国,每年要从国外进口大量水产品。日本是中国出口水产

品的最大贸易合作伙伴。

为促进对日出口水产品正常健康发展,应掌握日本水产品食品卫生要求,现将日本食

品卫生法规中水产品食品卫生要求归纳介绍如下。

一、食品卫生法中有关规定

清洁卫生的原则。

供销售(包括非特定或广泛的非销售性赠与)的食品或添加剂,必须在清洁卫生的状

态下进行采集、生产、加工、使用、烹调、贮藏、搬运、陈列及交接。

禁止销售不卫生食品等。

1、腐烂、变质或未熟的食品。但是,对人体健康无害,可以食用的食品不在此限。

2、含有、附着或怀疑为有毒或有害物质。但是,经卫检部门确认对人体健康无害的

食品不在此限。

3、被致病菌污染或怀疑被污染,对人体有害的食品。

4、混入或加入杂质、异物,或因其他原因,对人体有害的食品。

以下情况属于对人体健康无害。

(1)虽然属于有毒或有害物质,但自然地包含或附着于食品或添加剂,根据其程度

或处理,通过确认对人体健康无害时。

(2)在食品或添加剂生产过程中,混入或不得添加有毒或有害物质。但确认对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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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无害时。

食品的规格及标准。

1、厚生大臣从公众卫生的观点出发,可以制定供销售食品或添加剂的生产、加工、

使用、烹调及保存方法的标准,以及供销售食品或添加剂的成分规格。

2、根据上述规定制订了标准或规格后,即不得以不符合标准的方法生产、加工、使

用、烹调或保存食品或使用添加剂。不得销售或进口以不符合标准的方法生产、加工

的食品或添加剂。亦不得生产、进口、加工、使用、烹调、保存或销售不符合其规格

的食品或添加剂。

二、一般食品的规格标准

(一)一般成分规格

1.不得含有抗生素。

2.不得含有化学合成的抗菌素。经厚生大臣确认不会损害人体健康的,不在此限。

(二)一般加工及调制标准

不得对食品照射放射线。但在食品加工工序或加工工序的管理面照射时,食品的吸收

射线量在1×10-3GY(戈瑞)以下,以及有特殊规定者,不在此限。

(三)一般保存标准

1.以直接接触非供饮用冰块保存食品时,使用的冰块,大肠菌群呈阴性。

2.不得使用抗生素。

3.不得以保存使用为目的,对食品进行放射线照射。

三、水产品的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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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鱼糜制品

1.鱼糜制品(碎鱼肉除外)成分规格。

(1)大肠菌群呈阴性。

(2)鱼肉香肠及鱼肉火腿,亚硝酸根kg以下。

2.鱼糜制品加工标准

(1)原料鱼必须鲜度良好。

(2)原料鱼在加工前用水充分洗净后,装入清洁易洗的金属或合成树脂等制的不浸

透性专用容器中。

(3)使用清洁的调理器具剔肉,剔下的精肉装入清洁易洗的金属或合成树脂等制的

不浸透性专用容器中。

(4)用水漂洗精肉时,要求用凉的卫生的水,并充分换水。

(5)用冷冻原料鱼肉加工,必须在卫生场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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