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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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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2010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 (第5期) 主办: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承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2010年10月10日 下午 目 录 小组讨论汇报(崔建远教授、温世扬教授主持) 第一组:民法总论组(汇报人:仲崇玉 青岛大学) 第二组:侵权法组 (汇报人:尹志强 中国政法大学 曹艳春 上海海事大学) 第三组:合同法组 (汇报人:陈年冰 华南理工大学) 第四组:物权法组 (汇报人:韩 强 华东政法大学 高 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第五组:民法其他领域(汇报人:陈雪萍 中南民族大学 蒋 瑛 浙江工商大学) 大会闭幕式(马新彦教授 张新宝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报告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教授致辞 小组讨论汇报(崔建远教授、温世扬教授主持) 主持人:各位同行,今天下午的第一个单元是大会交流,根据会议的议程,每个组派出一到两位代表为大家汇报和介绍本组的讨论情况,或者代表个人做发言。今天下午代表发言和个人发言的一共有七位,尹志强老师,仲崇玉老师,韩强老师,曹艳春老师,陈雪萍老师,蒋瑛老师,高飞老师和陈年冰老师,他们分别代表不同的组发言。这一阶段的主持是我协助崔建远教授主持,下面由崔老师主持。 下面首先由仲崇玉老师发言。 第一组:民法总论组 仲崇玉(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我当时看了日程安排上是两个半小时,我以为每个人能讲20到30分钟的样子,我准备的稿子比较长,我就简单把我们民法总则这组里面的主要观点汇报一下,由于总结得比较仓促,可能有疏漏和错误,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我们民法总则这个小组主要讨论了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关于民法典的体系问题,第二个问题是关于民事主体的问题,第三个问题是关于法律行为。首先看一下民法典的体系,这里面分了几个小问题,实际讨论时也没有这样分,就是每个人随机发言,我把它梳理了一下。第一个小问题讨论了民法典和民法学的关系问题,就是民法典和民法学术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的吕老师认为我们现在的民法学还很不成熟,有一些基本的概念还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另外我们从法学流派上来看,不像法理学那样形成了一些比较定型化的,民法学还没有做到。 第二位是中国政法大学姚老师,他说我们现在从民法学的角度来讲,应当重视我们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但是下场很悲惨的,我们要从失败者那归纳一些我们现在的学术资源。民法典这个工作不一定以成败来论,那些包括大清律法,包括在台湾实施的,包括草案没有实施的,都是我们很宝贵的学术资源,总结了它们避免我们走一些弯路。 第三位是河南大学的王老师,他说我们的学术也是不成熟。王老师也认为我们不要把民法典看的太重,要着重解决实践当中的问题,这些问题解决好了,民法学就成熟了,民法典就出来了。社科院法学所的徐老师认为所谓学术成熟不成熟是个相对问题,不存在绝对成熟的民法学,德国、日本也不例外。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民法典和中国特色的问题,这个问题就不多说了,刘老师有一句名言,他说要有中国自己的民法典,不要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这个问题很多老师都谈了自己的观点,我也说了几句,我说中国特色不可以追求的东西,有可能是无心岔流的结果。 第三是关于民法典的体系,这里面有几个小问题,民商分立和统一,有的认为应该分立,有的说应该统一,统一以后怎么办,这些问题大家提出来。 另外是关于民法的体例解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卢老师认为,提出用法律关系构建民法体系的思路我们应该借鉴。然后华东政法大学李老师认为,我们应该在德国的体系上构建我们自己的体系,他提出了一个12编的结构。社科院徐老师认为民法的体系无须刻意追求,只要对社会生活能够调整,另外相近的法律规范放在一起便于查找就可以了。还有其他的老师,比如西南政法大学的黄蓉老师,他认为对总则那部分存在一个抽象的问题,怎么抽象,抽象到什么程度,这都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这是关于民法的体系。第二个问题是关于主体的问题,这里面有这几个小问题,因为上午我们开始讨论民法主体,第一位是孙宪忠教授,他在我们小组提了两个观点,一个是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应该是适用于物权法所有的主体,物权法不应该在这基础上再规定集体、国有,他进入民事领域应该统一适用民事法律,不应该存在特殊待遇问题。吕老师又进一步探讨了民法和宪法的关系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的朱老师认为国家肯定是民法上的主体,这没有问题。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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