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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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章程(2013年11月30日中国法学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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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学术团体和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全国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权威,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法学研究、法学交流和法治实践,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条 本会按照自身特点,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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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宪法法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 引领、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治文化创新,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转化,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
第六条 参加国家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我国改革开放和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七条 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新经验,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
第八条 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规划的研究以及法律、法规、法律解释的咨询、论证、草拟、修改等工作,参与全国性、地方性和行业性法治评估工作。
第九条 组织评选和表彰优秀法学人才和优秀法学成果等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 ? ?开展同各国、各地区和国际组织间的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发挥对外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咨询、论证、草拟工作,提升中国在国际法律实务和全球治理方面的话语权。
第十一条 ? 参与法治宣传,主管主办本会法制、法学报刊和网站,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
第十二条 ? 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学、法律人才。
第十三条 ? 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培训和法律服务,发挥人才库和思想库的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 指导、协调团体会员和地方法学会的工作。
第十五条 ? 履行主管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学交流社团的职责,做好管理、监督、服务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 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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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有较强研究能力的我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法学会批准,报中国法学会备案后,即为本会个人会员;特殊情况者,由中国法学会直接批准。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我国法学、法律团体,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所在地法学会批准,即为同级法学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中的成员,符合本会个人会员条件的,可根据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地法学会应当准予退会,并报中国法学会备案。
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所在地法学会审核,注销其会员资格,并报中国法学会备案。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及相关法学社会团体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其他活动;
?(三) 利用本会的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二、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提供研究成果;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讨论;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三)利用本会的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提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研究成果、信息资料等;(四)按期缴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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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全 国 组 织?
第二十一条 ?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一、中国法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国法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全国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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