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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详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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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通 告 中国 民用 航 空局 飞行 标 准 司 - - 编    号:AC 66 01R1 下发日期:2016年6 月7 日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 1.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 (CCAR 66R2)第66.8条、66.9 条、66.10 条、66.11条、66.12 条、66. 13条、66.14 条、66.17 条、66.18条、66.19 条、66.20 条、66.21条、66. 22条、66.23条、66.24 条、66.27 条制定,目的是为民用航空器维修 人员执照和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基础 部分的申请与颁发、机型/ 项目部分的申请与签署、执照续签申请 及续签等进行规范。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民用航 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考管中心)以及申请 和持有执照的人员。 3.撤销 - 此通告自颁发之日起生效,2007 年 1月 1 日生效的AC 66R1 -01 同时撤销。 4.说明 本咨询通告分为5个部分: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执照基础部 分的申请与颁发;执照机型/ 项目部分的申请与签署;执照续签的 申请与续签;执照的补发、换发、自愿放弃及过期续签等。 — 1 — - - CCAR 66R2 主要在CCAR 66R1的基础上修订了以下内容: (a)取消了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b)明确了执照考试和颁发的申请条件; (c)延长了执照考试成绩的有效期; (d)明确了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经历的满足条件,以及关于 严重维修差错和工作诚信情况等要求; (e)明确了获得 Ⅰ、Ⅱ类机型签署人员具有的权利; (f)增加了维修人员执照机型/ 项目签署培训的时限要求; (g)将“罚则”修改为“法律责任”;增加了对部分违规行为的 罚款;明确了人员被处罚后不得再次提起相同申请的年限; (h)将《航空器部件项目通用代码表》从规章附录中删去,放 入咨询通告中进行规范。 自2017年 1月1 日起,申请人应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将全 部申请材料信息在系统网站上填报。 5.定义 5.1新增专业 - 指持有CCAR 66R2部第66.8条、第66.18条规定的执照基础 部分某一专业的人员申请增加专业。 5.2 新增类别 - 指持有CCAR 66R2部第66.8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 执照基础部分ME 专业的某一类别的人员申请增加类别。 — 2 — 5.3新增执照 指持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申请增加民用航空器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或持有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人员 申请增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5.4 民航局批准的考试地点 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的执行执照考试任务的场所,应持有 中国民用航空局统一颁发的考试地点资格证书。 5.5 系统网站 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指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网 站。 6.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 6.1 申请条件 6.1.1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申请人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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