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详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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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通 告
中国 民用 航 空局 飞行 标 准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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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AC 66 01R1
下发日期:2016年6 月7 日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
1.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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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 66R2)第66.8条、66.9 条、66.10 条、66.11条、66.12 条、66.
13条、66.14 条、66.17 条、66.18条、66.19 条、66.20 条、66.21条、66.
22条、66.23条、66.24 条、66.27 条制定,目的是为民用航空器维修
人员执照和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基础
部分的申请与颁发、机型/ 项目部分的申请与签署、执照续签申请
及续签等进行规范。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民用航
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考管中心)以及申请
和持有执照的人员。
3.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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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通告自颁发之日起生效,2007 年 1月 1 日生效的AC 66R1
-01 同时撤销。
4.说明
本咨询通告分为5个部分: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执照基础部
分的申请与颁发;执照机型/ 项目部分的申请与签署;执照续签的
申请与续签;执照的补发、换发、自愿放弃及过期续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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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 66R2 主要在CCAR 66R1的基础上修订了以下内容:
(a)取消了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b)明确了执照考试和颁发的申请条件;
(c)延长了执照考试成绩的有效期;
(d)明确了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经历的满足条件,以及关于
严重维修差错和工作诚信情况等要求;
(e)明确了获得 Ⅰ、Ⅱ类机型签署人员具有的权利;
(f)增加了维修人员执照机型/ 项目签署培训的时限要求;
(g)将“罚则”修改为“法律责任”;增加了对部分违规行为的
罚款;明确了人员被处罚后不得再次提起相同申请的年限;
(h)将《航空器部件项目通用代码表》从规章附录中删去,放
入咨询通告中进行规范。
自2017年 1月1 日起,申请人应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将全
部申请材料信息在系统网站上填报。
5.定义
5.1新增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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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持有CCAR 66R2部第66.8条、第66.18条规定的执照基础
部分某一专业的人员申请增加专业。
5.2 新增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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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持有CCAR 66R2部第66.8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
执照基础部分ME 专业的某一类别的人员申请增加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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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新增执照
指持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申请增加民用航空器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或持有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人员
申请增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5.4 民航局批准的考试地点
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的执行执照考试任务的场所,应持有
中国民用航空局统一颁发的考试地点资格证书。
5.5 系统网站
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指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网
站。
6.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
6.1 申请条件
6.1.1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申请人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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