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宣贯.pdf
2025/02/19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管理实施细则》宣贯
汇报人:厦门市质安站
CONTENTS
目录
010203
文件出台背景实施细则概况重点条款解释
01
文件出台背景
01文件出台背景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自2006年发布
以来,对强化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规范检测行为、促进工程质
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22年12月,
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出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随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
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为更好贯彻落实住房
城乡建设部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
域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有必要修订出台我省《实施细则》和
《评价办法》。
02
实施细则概况
02实施细则概况
强化资质管理,优化审批流程。
要求省外检测机构入闽从事检测工作的,应向省厅申请
1
备案审核。
严格规范检测行为,建立全过程可追溯制度。
共5章规范检测过程中的委托、取样、标识、送检、接收试样等检测活
2
67条动,关键环节要求视频影像留存;强化检测机构跨设区市承揽业
务管理,要求跨设区市承担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市政工程材料专
项检测业务的,应当向省住建厅申请新增场所核定。
3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惩处力度。
实行检测信息化监管,要求检测机构及时上传检测报告至监管
一体化平台。
03
重点条款解释
资质管理
检测活动
监督管理
3.1资质管理——省外机构入闽备案
-第二十三条:省外检测机构需先确定入闽所在地设区市,申请备案,备案范围不得超过原资质范
围。申请备案的,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程序办理,备案通过后发放检
测机构备案证书。备案信息需上传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
-第二十四条:备案需提交在闽场所、设备、人员证明材料(如租赁合同、职称证
书等)。
-第二十五条:备案证书有效期与原资质一致,届满需申请延续。
-第二十七条:省外机构变更人员、设备等需重新备案,否则撤回证书。
3.1资质管理——资质申请细化要求
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
资质申请全程无细化提交资质核仪器设备中“必备
纸化,通过省住参数”需为自有,
建厅政务服务系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