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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真实性、准确性,增强工程质量管理的科学性,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信用评价,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建设工程检测规程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资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独立、科学、公正的开展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或结论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企业”)。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检测企业信用考核是对检测企业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考核时段内,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检测企业市场行为、检测行为进行量化考核所形成的信用分值。
第三条 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检测活动的本地(以下简称“市内”)检测企业及外地注册的进淮(以下简称“市外”)检测企业,其信用考核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检测企业信用考核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检测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处(以下简称局市场处)牵头负责检测企业信用考核信息的收集、认定、录入和结果公布等工作。
受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的招投标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检测企业的信用考核信息采集单位。
第六条 检测企业信用考核管理的应用模块为“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七条 检测企业信用考核信息由基本信用考核信息、日常考核信息、综合考核信息、企业自律情况四部分组成。
第八条 检测企业基本信用考核信息是指检测企业在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承揽过的有效工程信息、党组织信息、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和企业受到的表彰、表扬、奖励等信息。
第九条 日常考核信息包括检测企业行为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检测企业行为信息是指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收集到的企业行为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被通报批评、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第十条 检测企业综合考核信息是指在检测专项检查中,对检测企业市场行为和检测行为等综合量化考核。
第十一条 检测企业信用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计分方式为得分和扣分两种,最终综合评价得分由基本信用分、日常考核分、综合考核分、企业自律分四部分组成。
第三章 信用信息录入
第十二条 检测企业凭企业营业执照申领企业加密锁,登录“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将企业相关信息录入系统,经局市场处确认,建立检测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 各检测企业的基础信息由企业登录“系统”后自行录入,并及时更新。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对企业录入信息在系统中进行审核和确认。检测企业在本市承接的工程信息从“淮安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内自动获取。(每个标段最多允许三类检测合同:见证取样类、专项检测类、备案类,且各类合同不超过一份。)
第十四条?表彰、表扬、奖励和批评处罚等信息审核,应当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等部门的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为依据。加分需要行政机关行文或其他机关的书面材料,日常行为扣分依据行政主管部门或内设机构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综合考核信息由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录入;日常监管信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录入、审核。
第十六条 检测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向审核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申请;非企业原因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四章 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
第十七条 企业基本信用分总分为50分。其中:企业基本分20分、承接项目加分最高为15分、表彰表扬加分最高为15分。上述三项得分总和即为企业基本信用分。
具体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十八条 日常考核分是指对检测企业在检测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的量化扣分,扣分不封底,最低为零分。
具体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2。
第十九条 综合考核分是指在检测专项检查中,对检测企业市场行为和检测行为等按照综合量化考核得分,总分为50分。企业在建所有项目综合考核的平均得分的50%即为检测企业工程综合考核总得分。
具体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3。
第二十条 企业自律加分,凡是参与检测企业实名制获得附加分10分。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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